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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市民社会发展的路径选择_在线论文查询


更多精品源自3edu试题    自20世纪90年代市民社会的研究成为理论热点以来,学术界已经有不少理论专着出版,对市民社会的一般理论有了较为系统而又深刻的研究。但是,学术界对此问题的关注还较多地停留在纯理论的层面,对于如何运用市民社会理论来分析中国社会的实际问题,尚待进一步研究。也有一些学者对此作过一些开拓性研究,但其视野基本局限于中国城市社会的范围内,对于中国广袤的农村社会缺少关注。事实上,对于中国来说,农村社会的转型具有更为根本的意义。理论的使命在于为社会变革提供思想先导,对市民社会理论进行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可以为中国农村的社会发展作出理性的预测和指导。本文本着理论联系实际的精神,试图运用市民社会理论来分析当代中国农村社会向市民社会方向发育、发展的道路。
    一、中国农村市民社会发展的理论根据
    现代市民社会,根据学者的一般定义,是指社会成员按照契约性规则,以自愿为前提和以自治为基础进行经济活动、社会活动的私人领域,以及进行议政参政活动的非官方公共领域[1]。在西方思想史上,人们先后在三种意义上使用过“市民社会”这个概念。在最初的意义上,“市民社会”是相对于“野蛮社会”而言的,这一观念经由西塞罗的中介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哲学中;在启蒙思想家的语境中,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分离,实际上是指欧洲封建体制之外成长起来的商品经济社会,亦即“民权”得到宪法保障的资本主义法治社会;现代市民社会理论对“市民社会”这个概念给予了进一步的限定,仅仅包括公共领域中的非国家的部分。
    在欧洲市民社会发展以及市民社会理论发生和形成的过程中,起初启蒙思想家们普遍地通过自然法思想和社会契约理论来探索理想的社会结构,他们把社会和国家的关系看作是理性内在地起作用、由社会利益机制推动、社会秩序从自治到国家整合的关系。在他们看来,市民社会代表了个性、欲望和自由,人们享有自由、财产、生命等天赋权利,政治国家不过是人们根据社会契约才产生的,是为了保护人们的天赋人权。
    较为人们所共识的近代市民社会理论肇始于黑格尔。他认为市民社会是社会成员个体的联合。这种联合是出于成员代写论文的需要,通过保障人身和财产的法律制度,依靠维护个人特殊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外部秩序而建立起来的[2](P174)。在这一意义上,黑格尔明确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予以区分,市民社会代表的是私人利益体系,“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2](P174),而国家则代表了普遍利益体系,是伦理精神的完美体现。黑格尔将市民社会与国家进行区分,分别视为两个相对独立的伦理阶段,直接的伦理精神的分解阶段是市民社会,伦理精神由分化而完成统一的阶段是国家。佩尔塞斯基称赞这个重大理论贡献是“黑格尔政治与社会哲学中最具创造性的部分之一”[3](P1)。
    马克思在创立历史唯物主义过程中也广泛使用了市民社会这个概念,他是在扬弃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基础上阐发自己独特见解的。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是指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以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为形式,以整个的商业生活和工业生活为内容,独立于并决定着建立在其上的政治国家及其附属物的社会生活领域,“包括各个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4](P43)。马克思对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进行了客观的分析。他将黑格尔“绝对精神—国家—市民社会”的分析模式颠倒过来,形成“物质生产—市民社会—国家”的分析模式,不是通过国家去解说市民社会,而是通过市民社会去解说国家,从而建立起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体系。马克思除了把市民社会作为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私人活动领域这个分析概念来使用外,还将其视作一个历史的概念,用以指称“人类社会的一个特定发展时期,这个时期的本质特征是阶级利益的存在”[5]。
    出于对所谓的经济决定论进行纠正的需要,葛兰西主张重新理解市民社会理论。他把市民社会界定为制定和传播意识形态特别是统治阶级意识形态的各种私人的民间的机构,包括教会、学校、新闻舆论机关、文化学术团体、工会、政党等。他试图以此解释社会弱势群体能够容忍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但是却要求推翻资产阶级政治统治和文化统治的原因。
    在当代,哈贝马斯通过提出公共领域结构转型以及社会交往的理论对市民社会理论进行了进一步界定,认为市民社会是独立于国家的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他从历史的范畴将资产阶级的公共领域定义为一个由私人集合而成的公共领域。他认为公共领域在比较广泛的市民阶层中最初出现时是对家庭中私人领域的扩展和补充[6](P32)。他不仅仅把公共领域看作是市民社会交往的一个场所,更重要的是把它看作是一种市民社会的建构机制。交往行为的社会整合力量首先存在于特殊的生活方式和生活世界当中,他们拥有各自的传统和利益,社会要有一个允许自由活动的公共领域。在这样的空间中,市民以契约性为原则的交往才成为可能,才能生长出各种利益团体、非政府组织和非赢利机构,才能出现各种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各种社会组织。在这样的社会基础上,才能实现国家权力与社会功能的分离,才能实现各种利益群体的分化和各种利益的均衡,从而形成了自治性的市民社会。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共领域不仅仅提供了建构市民社会的空间和场所,而且提供了建构市民社会的各种组织形式、社会基础和力量源泉。哈贝马斯特别强调公共领域的价值,认为它正遭受商业化原则和技术政治的侵害,使得人们自主的公共生活越来越萎缩,人们变得孤独冷漠。他主张重建非商业化、非政治化的公共领域,让人们在自由的交往中重新发现人的意义和价值。
    市民社会理论的产生和发展不仅具有时间上的继承性,而且具备思想上的继承性,每一个历史阶段的理论都是建构在对前一历史阶段理论的扬弃之上。同时可以看出,伴随着社会变迁和时代发展,市民社会概念在内涵和外延上都不断缩小,从最初涵盖“文明社会”到与政治国家的分离再到非国家的公共领域,市民社会理论逐步趋于精致和明确。
    中国虽然没有产生西方意义上的市民社会理论,但是并不缺乏关于社会发展的理论。在中国古代和现代的思想文化宝库中,一直有着崇尚社会和谐的传统,主张以民为本,注重社会公德。近年来,中国提倡的科学发展观,就是要对城乡、区域、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等关系统一筹划,实现社会的一体化发展,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和谐相处的社会。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已经汇入了世界文明发展的潮流,将自己的文化传统与人类的文明成就相沟通。市民社会理论不仅对我国城市社会发展,而且对农村社会转型同样具有重要的启迪意义。
    二、中国农村社会传统上是乡土社会关于中国农村社会的形态,有着“乡土社会”、“乡村社会”、“乡民社会”、“民间社会”等诸多概念的差别,其中乡土社会是最为常用的一个概念。这个概念源自已故着名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出版于1947年的《乡土中国》一书。费孝通先生所描述的乡土社会是“一种并没有具体目的,只是因为在一起生长而发生的社会”[7](P9),是以村落为单位、以土地为依附、以群体为本位、以熟人社会为模式的社会。
    尽管中国农村社会经历了1949年新中国建立以及1978年改革开放为标志的两次较为显着的社会变迁,中国乡土社会的现状已经不同于费孝通先生所描述的作为“理想类型”的乡土社会的“纯粹图景”,但是现代中国的乡土社会的社区依然保留着乡土社会的基本特征。这些特征包括:(1)伦理性。乡土社会的本质是伦理社会,以一定的血缘、地缘关系为纽带形成较为固定的礼法秩序。在表现形式上,礼法秩序具有不成文和非体系化的特色;在效力来源上,礼俗秩序主要来源于宗族和宗法的权威,而不是国家的强制力;在实行方式上,礼俗秩序并不依靠国家的司法实践,“而是从教化中养成了个人的敬畏之感,使人服膺”[7](P51)。(2)相对独立性。由于乡土社会与国家政权在法律秩序方面存在异质性,必然产生两者在一定程度上的分离,乡土社会的社区“日常生活所固有的逻辑,与体现于一种处处以个人为单位的现代法律中的逻辑,二者之间往往不相契合”[7](P431)。当然,乡土社会与国家政权的分离是有限度的,“既不是只受国家支配的非自立性存在,也不是自立于国家之外的自我完善的秩序空间,而是通过共同秩序观念而与国家体制连结起来的连续体”[8](P26),特别是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通过国家政权的延伸有力地加强了对乡土社会的控制。(3)宗族性。宗族关系在今天的中国农村仍普遍存在,往往整个村落的大部分家庭彼此之间有着亲属关系,大多数亲属都属于某一个或几个姓氏集团。但因政治、经济、地域、传统文化等方面的差异,存在着影响力强弱的不同。(4)稳定性。这种稳定性是由两个条件造成的,其一是农村血缘家族关系,其二是延续至今的户口制度和固定身份决定了我国农村依然缺乏自由的迁徙,社会结构具有稳定性。(5)同质性。乡民们长期在一起生活、劳作、交往,有着共同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以及由此形成的思维方式。近年来,虽然进城打工、回乡创业等促进了城乡人员流动,但在广大农村,迷信权威、逆来顺受和传宗接代仍是乡民们已有知识和经验基础上的主要追求[9](P165)。
    中国乡土社会的流变往往表现为微观和静态的发展,但是目前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化、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已经深刻影响了中国农村社会,促使它发生宏观的和急剧的变化。这种动态的社会变迁体现为:传统的乡土社会开始逐步消解,现代市民社会开始缓慢发育,将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目前中国农村社会正处于从乡土社会向市民社会过渡的起始阶段。
    三、农村向市民社会转型的必然趋势作为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才产生的现代市民社会,与传统乡土社会的区别是十分明显的。首先,它们的经济基础不同。传统乡土社会建立在小农经济基础之上,而市民社会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之上。其次,社会性质不同。乡土社会以血缘、地缘关系为基础,以道德、风尚以及宗族法等民间法为主要调整手段构建稳定的社会秩序结构,它属于熟人社会、伦理社会、身份社会;市民社会以契约为基础,以国家法为主要调整手段,是一种流动的自由秩序结构,它属于陌生人社会、契约社会、法治社会。再次,社会价值不同。乡土社会所蕴含的价值有稳定、等级、人治等,市民社会包含的价值有自由、平等、多元、法治等[9](P165)。对于当代中国农村社会而言,完全典型意义上的乡土社会和市民社会都是不存在的,处于转型时期的当代中国农村社会同时具有乡土社会和市民社会的部分特征。但是,中国农村社会从乡土社会向市民社会的发展具有历史必然性,正如马克思所言:“在生产、交换和消费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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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精品源自3edu试题一定阶段上,就会有一定的社会制度、一定的家庭、等级或阶级组织,一句话,就会有一定的市民社会”[10](P321)。市民社会与商品经济有着天然的联系,只要存在着反映物质交往关系的商品经济,就一定会产生市民社会。尤其是随着市场经济在农村的渗透,决定了中国农村社会向市民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首先,市场经济解构了传统社会结构。市场经济的发展意味着传统自然经济、计划经济的消退,市场经济通过市场进行资源配置和调节社会生产,通过明晰自由产权的制度安排来肯定人们对物质财富的追求,通过平等竞争机制激发人们的创造力。市场经济的这种内在张力必然会对农村社会产生巨大的正向辐射力和反向吸引力,逐步解构中国农村传统乡土社会,而代之以利益主体多元化的市民社会。其次,市场经济正在造就市民社会的主体。市民社会主体的重要特征就是独立人格。改革开放前,农民受到地方行政组织和宗法传统的严格管理和约束。在这种整体性、同质性的社会中,个人缺乏自主性、独立性。改革开放以后,农民的自主性相对加强,一方面表现为农民在寻求自身生存与发展时有了一定的空间,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农民个人受组织、身份的限制日益减弱。农民有了流动的自由,有了选择职业的自由,农民的自主意识已得到空前增强,自由意志正在形成。因此可以说,农民的传统身份正在发生变化,农民市民化的前景已经显现。但是,农民主体地位的变化还是很不彻底的,目前仍受到户籍、身份、社会福利、社会地位等方面的限制。这也是阻碍中国农村转型的重要制度制约因素。再次,市场经济正在拓展农村市民社会的空间。在计划经济年代,农村几乎只能从事农业,农民只能依附于土地。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突破了传统的产业界限,以私营企业为主要形式的工商业发展方兴未艾,多种形式的产销联合体以市场为纽带组织生产和流通,农村生产经营的方式正在迅速与城市现代产业相链接。
    中国农村社会向现代市民社会的转型将充满着矛盾和冲突。我国现存的城乡二元结构在某种意义上造成了中国社会的割裂,将中国社会分化为城市社会和农村社会,二者的发展进程严重不平衡,城市特别是东部沿海地区的大中型城市已经基本出现了市民社会的雏形,而农村还刚刚开始孕育市民社会。造成这种割裂局面的制度原因在于建国以来一贯实行的城乡二元体制,包括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方面,通过户籍制度人为地将公民划分为“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并以此为依据实施社会管理,划分职业,分配资源,由此形成了在同一个国家之内城市与农村、农业与非农业并行的社会结构模式,事实上形成了两个在政治、经济和社会权利上有着重大差别的社会等级[11]。经济体制方面,新中国成立后,为了发展工业,国家通过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以牺牲农业为代价为实现国家工业化提供必要的原始积累。这在促进城市工业社会发展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延缓了农村社会的发展,进一步扩大了城乡差距。因此,用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这不仅是一种经济需求和利益平衡,而且也是一种道义上的必要。长久以来的城乡二元结构对于社会一体化发展而言不仅是不合理的,也是没有合法性的,甚至是不道德的,这也是农村发展市民社会的严重障碍。当然,中国农村社会转型发展中出现的矛盾,除了制度因素之外,还有更深层次的原因,那就是传统乡土社会与现代市民社会之间存在着内在的矛盾。从根源上看,这一矛盾是二者所蕴含的价值精神的本质不同所造成的。在中国农村市民社会发育的过程中,乡土社会的传统文化、习惯还将长期存在,这预示着中国农村社会从乡土社会到市民社会的过程将是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
    四、社会自治是发展农村市民社会的核心原则
    人类拥有推理和自我意识的能力,能够自我影响和自我决定即自治。社会自行管理自身事务的社会管理形式就是通常意义上的社会自治,其基本原则是“个人在决定其自身生活条件的权利上应该是平等、自由的,即他们应该在产生和限制适于他生活的特殊结构中享受平等的权利,只要其权利不侵犯或否定他人的权利”[12](P422)。市民自治的主要特点有:首先,自治的性质是社会性的,是市民对市民社会的社会事务的自主管理。自主的内容主要包括私人生活、市民的生活方式和习惯的自主,私营经济的自主管理,非官方的社会组织和事业组织的自主管理等内容。在市民社会,一般来说,国家不是社会自治的内容和对象(不排除地方的政治自治和某些方面的政治自治)。其次,自治的范围仅仅局限于社会事务的领域。自治存在着明显的边界限制,它不可能开展到全世界范围内自治。其三,自治的主体是社会成员及其组织(非官方的组织)。其四,自治形式具有多样性,即有直接形式、间接形式,又有直接形式与间接形式的结合。此外还有一些企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自主管理,这些社会组织本身是独立自主的,但它们的内部并不都是按自治的结构建立起来的[13]。
    社会自治与市民社会有着密切的关系,社会自治是市民社会的一个核心原则,近代市民社会本身就是在反对封建专制的基础上产生的,内在地包含着社会自治的要求。同时,市民社会是社会自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首先,市民社会培育了社会自治的主体,市民社会成员具有强烈的主体意识和公民意识,具备平等地位和自主权利,这就为社会自治提供了合格的主体条件。其次,市民社会为社会自治提供了活动空间,即非国家的公共领域。再次,市民社会为社会自治提供了组织形式,通过中介组织来实现自治。黑格尔深刻认识到了中介组织的重要作用,他认为这种组织不是为了从事单独一次的营利,而是为了其特殊生活的全部范围或普遍物而成立的,同业公会的普遍目的是完全具体的[2](P248)。
    不同的国家和社会具有不同的社会自治模式。中国的社会自治目前还主要局限于基层,包括城市居民自治和农村村民自治。村民自治是伴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而形成的,最初是一种自发的过程。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基层社会管理模式被打破了,乡、村组织结构代替了人民公社体制。当时,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山县和罗城县的农民自发创造了村民委员会的组织形式,以弥补农村人民公社制度解体后的权力真空,以后各地纷纷仿效。随着村民自治实践的不断发展,国家开始予以制度规范。1982年,宪法正式确认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合法地位。这种农民自下而上发起与国家自上而下推动所产生的合力促进着村民自治的迅速发展。据民政部统计资料表明,从1988年6月1日《村委会法》正式试行截止到1997年底,全国范围内村民自治示范村的数量已经达到82 266个[14]。
    中国农村市民社会的发育必然要求与之相适应的社会自治,而中国农村传统乡土社会的性质又决定了农村社会自治的特殊性。随着市场经济的推进,农村社会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传统产业出现分化,农民出现分化重组,形成了不同的阶层,如农业劳动者、农业工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手工业者、私营企业主、乡镇企业家、农民知识分子等。不同的阶层收入差距拉大,形成不同的利益诉求,村民自治的出现为他们表达利益、参与民主提供了可供实现的途径。农村社会一定程度的失序是实行村民自治的直接原因,经济体制和地方基层行政体制的变迁使国家政权的末梢与基层社会相脱节,造成国家治理的“真空地带”,部分农村社会陷入无序状态:集体财产被分光、卖光;公益事业、公共事务无人问津;社会治安恶化;家族、宗族活动和帮派势力有所抬头,封建遗毒死灰复燃……面对如此状况,自主意识增强的农民自发地形成基层组织进行自治。
    历史地看,村民自治这种中国农村社会自治模式,尽管具有浓厚的官方组织化色彩,但还是基本符合了中国农村社会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实现农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同时村民自治有利于民主实践,培育和增强着村民的民主和自治观念,有助于中国农村市民社会的发育和民主政治的进一步发展。
    但是,村民自治在发展中依然面临着诸多困境。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关系没有得到明确。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际上仍然不可避免地受到基层政权组织的压力。传统乡土社会的影响也制约着村民自治的发展,以血缘、地缘为基础的传统宗法制度在广大农村依然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这种地域性较强的民间法传统在农村社会甚至有着比国家法更为广泛的影响。宗族势力常常试图介入、影响村委会成员的选举,以致村委会的组成具有宗族化的迹象。与此同时,作为村民自治主体的农民的民主意识、法治意识和自治意识严重欠缺。这些原因导致村民自治还停留在一种低水平层面,缺乏进一步推动村民自主、自律和自治的自觉意识和实践动力。
    五、转变政府职能是发展农村市民社会的必然要求
    市民社会并非是完全自足的,其本身具有局限性,需要国家实现和保持市民社会成员的自由。国家通过发挥政府的职能提供公共资源、调解冲突,促进社会和谐。黑格尔曾经深刻地指出市民社会的局限性:“市民社会不但不扬弃人的自然不平等,反而把它提高在技能和财富上,甚至在理智教养和道德教养上的不平等。……尽管财富过剩,市民社会总是不够富足的,这就是说,它所占有而属于它所有的财产,如果用来防止过分贫困和贱民的产生,总是不够的。”[2](P248)尽管公共领域为市民社会建构了充分自由的交往空间,为市民社会的自由表达提供了基础,但是,由于它无法解决市民社会的不平等问题,也就无法有效地实现社会自治所追求的和谐发展的社会秩序。市民社会的这种缺陷需要国家来弥补,国家在实现社会正义、平等方面负有市民社会不可替代的作用。托克维尔指出,国家本身在加强和保持市民社会的力量方面起重要作用,且市民社会若要繁荣,基础就在于国家对个人作为公民而行动并参与自身管理要施行一定的约束[15](P248)。
    从国家活动的实践来看,国家权力具有自我扩张的本能。“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16](P154)国家的这种自我扩张性假如没有限制必然会导致专制,也必然会压制市民社会的发展空间。市民社会所具有的多元主义和个人主义价值恰恰可以有效地遏制国家权力的专断倾向,作为一种外部的制约因素和国家内部分权制衡机制一起有效的防止权力滥用,保障市民社会所具有的自由、民治、法治等价值得到有效实现。
    国家对农村市民社会的发展具有促进义务,要为其最终形成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一般来说,成熟的市民社会对国家职能的需求比较少,因为市民社会本身具有自我发展机制。但是对于中国农村而言,其自我发展机制尚不足以提供充分的动力来突破文化传统、习惯、制度等外部因素的阻碍,必须借助于国家力量。国家应当建立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有利于农民与市民权利平等的制度,通过有效的途径在农村推进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建设。农村社会在现代化、法治化、市场化等方面远远落后于城市,国家应当为农村市民社会的充分发展提供战略指导,如推荐城镇化战略等的实施。城镇化战略对于中国农村市民社会的发展具有特殊作用,不仅可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更重要的是有利于培育市民社会的主体。它的实施将会深刻改变农民的生活方式、生产方式,使农业集约化和农村工商业、服务业和教育、文化、卫生事业得到发展,为富余的劳动力提供大量就业机会,城市文明、法治文明将更便捷地深入农村地区,使农民走向市民化。这些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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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展农村市民社会要求政府转变职能,尤其是要求基层政权机关依法履行职能。国家应当注重解决一些紧迫性的问题:(1)减轻农民负担。目前中央政府已经决定取消农业税,其为民谋利的出发点无可非议,但未必是最佳方式。造成农民负担过重的主要原因其实并不是农业税,而是基层政府以各种名目收取的苛捐杂费以及过多的政府工作人员和非生产性人员所造成的巨大消耗,因此必须进行基层政治体制改革,精简人员。从长远看,取消农业税意味着免除全国三分之二以上公民对国家的纳税义务,可能会产生其他的消极影响。(2)增加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积极扶持农村公益事业,对农村经济发展给予更多的政策支持。在保险业的商业化改革中,农业灾害险成为累赘而无保险公司愿意承保。而农民在靠天吃饭的农业生产条件下又是最脆弱的。因此,应该对农业生产风险继续维持政策性保险,保障农民的生产和生活能力。(3)大力加强对农村地区基础教育的投入。政府对农村基础教育的忽视实际上造成了巨大的教育不公平,又转化为机会不平等的最主要原因。(4)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目前农民失地的问题非常突出,农民往往在基层政府的压力下被迫出让土地,其获得的补偿又微不足道。
    六、法治是发展农村市民社会的秩序保障
    市民社会与法治秩序有着天然的联系。秩序是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规律性现象。它意味着在自然和社会中存在着某种稳定性、连续性、确定性和安全性。对秩序的需要根植于人类的本性,只有秩序的存在与维系,人的其他需要才可能实现。因此,市民社会必定是法治社会。秩序是法律的一种形式价值,特定社会的法律秩序体现着该社会中法律对社会生活的控制力和法律生活的整合程度,从而表明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价值。建立在现代法制基础之上的秩序,意味着人们对生活的连续性与可预期性以及人的主体地位的持久性。
    秩序是法的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统一。法与秩序具有直接的内在的联系。法律是为建立和和维护社会秩序而存在的,并在建立和维护秩序的过程中成为秩序的象征。秩序的实现要依靠社会控制手段,如道德、宗教、习惯和法律等,其中法律是最重要的手段。农村市民社会的发育也必须要以法治为保障。
    但是目前中国农村的社会转型却处在一种秩序失范的状态,传统的宗法秩序逐渐消解和弱化,新的法治秩序远未形成。传统宗法秩序与现代农村社会之间的不协调是造成农村社会秩序失范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中国农村,其社会秩序长期以来都是以宗族法为基础形成的宗法秩序和伦理秩序,建国以后其影响依然存留下来,在某些农村地区还具有深远影响,这是由宗族关系以及宗族势力在农村社会存在的广泛性和长期性所决定的。政府管理的缺失以及长期以来对人民自治能力的压抑也是造成农村社会秩序失范的重要原因。长期以来国家习惯于用政治动员的方式来达到解决政治任务的目的。国家基于对人民主体性的伸张,忽略了人民整体同公民个人的区别,进而忽视了社会管理中对公民个人秩序约束的理论论证。在对人的管理上过分依赖人民的自我教育,将相信人民的政治认同与个人的思想觉悟、道德修养和法治意识混为一谈。这导致在基层社会尤其是农村社会中国家的法制资源严重缺失,政府行为往往无章可循,公民和各种组织的行为缺乏规范约束。人民未曾在法治条件下生活和接受训练,没有树立法治意识和法律信仰,公民个人只习惯融合于所在的家庭和村落,并没有形成处理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传统。
    中国农村市民社会的发展必然要求形成与之相适应的法治环境,使农民同样过上法治文明的现代生活。构建中国农村社会法治秩序的实质是传统文化和伦理的更新,将以小农经济和人治为基础的封建伦理秩序转变为以市场经济和法治为基础的现代伦理秩序。目前,法治化在农村社会面临的困境主要不是缺少国家法律,而是农村社会普遍缺少法律意识,国家法律得不到普遍遵守和施行,更谈不上对法律有所信仰。因此,在农村市民社会发展过程中,应当通过教育、宣传等方式向农村社会传递法律信息、培育法律意识,加强法律对农村社会关系的调整作用,整饬农村地区的行政和司法队伍,保障司法公正,在农村社会树立司法权威。
    我们没有理由认为,中国的农民不能过上与城市人同样的生活。改革开放的大潮已经席卷了中国城乡,一切封建落后甚至愚昧的旧模式、旧体制终将为市民社会发展的前进运动所淘汰。中国社会发展的龙头是城市,龙头摆动必将带动整个龙身———农村。当中国龙起舞之时,我们将可以欣喜地看到,中国农民这一承受最大疾苦的群体将为获得自己崭新的生活而奋起。中国社会的进步也将成为世界市民社会文明史上辉煌的一页而彪炳千秋!黑格尔曾经说过:理性应该清醒着,反省应该活跃着。谁用合理的眼光来看世界,那世界也就现出合理的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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