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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治制度的完善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_在线论文查询


    一、问题的提出
    农村自治制度是以村民自治为核心的一种农村民主治理模式,是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主要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及民主监督四个方面。它发端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发展于80年代,普遍推行于90年代,是一种有效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农村基层治理方式。农村自治制度,对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的创新意义。
    农村经济在中国整个产业格局发展中一直处于基础性、根本性的地位,是整个国家稳定、工业及其他产业经济突破的根基。只有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有序进步才能给工业及其他产业链的协调运转提供必要的基础性产品。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中国农业经济虽然有了一定的进步,粮食总产量也在逐年增加,农业科技水平也在不断提高,但是总的来说,中国的农业经济发展仍然比较缓慢,生产力总体水平不高,生产效率低下,产品国际竞争力不强,农民信息闭塞,城乡差距也有逐年扩大的趋势。
    乡镇政府在我国行政层级划分中处于最底一层,其工作直接与村级事务相关联,不仅担负着农村经济目标的实现,还肩负着政治、社会等职能目标,是公共产品的供给者[1]。但是,目前的政府工作依旧以“数字型政绩”为行政理念,置行政职能目标于经济目标之前。结果导致为完成“数字指标”任务,虚报、瞒报数字等现象的出现,其事权和财权的错位在很大程度上给农民造成经济负担,造成社会福利损失,阻碍农村经济的发展,也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
    如何改变政府职能,发挥农村村民自治组织的积极性,探讨一个可行的农村自治模式渠道是本文具体探析的内容,只有农村自治模式的合理、科学、创新应用,才能积极促进农村经济的快速进步。
    二、农村自治与农村经济发展的关系及理论基础农村自治的兴起是农村经济体制转轨与社会发展的产物,是新的历史时期乡村政治格局的一次变革,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行政权力与社会自治权利关系的新的调整[2]。目前中国的农村自治主要以村民委员会为主要组织形式,它是由经济转型期农村公共权力及公共物品提供者的缺位引发的。从根本上而言,这种调整孕育着未来中国政治民主建设的基本因子,预示着中国政治民主建设的基本路径。农村自治可以说是中国农村经济自主激发的政治民主要求,农民为追求自己的经济利益,在村民中推举自己代言人的一种办法。农村自治程度的高低直接制约着农村经济能否快速的发展。可以说,农村自治化程度与农村经济发展程度成正比例关系。农村自治化程度越高,农村经济的发展就越快,相反农村自治化程度越低,所受的各种约束越多,农民利益得不到保证,经济发展自然就滞后。中国典型示范村的实践经验可以证明:一般情况下,由农村自治组织带领的,在政府部门支持与制度保障下发展起来的自治化程度较高的农村,其经济发展速度都比较快,例如华西村;而政府权力限制下的村庄,通常还滞留在农户分散经营的状态,依然表现为“上吃下养”的状态,经济发展无法突破。农村自治与农村经济发展呈现的这种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关系,其理论基础如下:
    (一)经济与政治的关系原理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特定的政治上层建筑取决于特定的社会经济关系,而社会经济关系又从两个层次决定着政治代写论文上层建筑:第一,占支配地位的经济所有关系、分配关系以及形成的利益关系决定了政治上层建筑的根本性质;第二,产品的实现价值方式以及由此形成的社会成员利益实现方式决定着社会政治权力的构成、运行方式和规则。中国的农村经济一直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基础,而市场经济又是通过市场调节的手段来调控经济发展和产业布局的,在这种条件下必然要求实现民主政治与之相配合。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和规则,是市场经济的原则、规则和规范在政治权力的组织运行方式和政治权利的实现方式中的运用。农民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主体必然要求享受市场经济的公平自由原则,所以建立合理的农村自治制度是市场经济决定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还指出,政治上层建筑能够对经济基础产生巨大的反作用。因此,建立一种合理的农村自治治理模式,必将有利于农村政治格局的改善,必将有利于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
    (二)委托——代理理论
    奥尔森认为,一个社会的某个利益集团若想对政府的政策施加影响,保护自己的利益,则需要有一个良好的组织能代表该集团成员的利益进行活动。作为村民自治组织,就是一种这样的组织。根据信息不对称、成本效益分析等原则,乡镇政府和农民之间产生利益失衡现象,乡镇政府和村委会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必然导致政府对村委会的村务干预,选举不能按照民主的程序依法有序进行,所以村庄精英、农村非政府组织的出现又成为一种必然,他们在农村经济格局配置、农村经济的发展中开始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三、通过完善农村自治制度,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路径选择
    农村自治的出现体现了中国农民的集体智慧,对于推动中国的民主化进程,推动新农村建设都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但是,就目前农村自治发展来看,依旧存在许多现实性的弊端,尤其是制度性的扭曲[3],如村民对政治参与态度的冷漠、村民自治选举制度的不规范、村务信息的不透明以及农村非政府组织作用的发挥缺乏制度保障和农村目前的分散经营方式,直接导致中国农业一直发展缓慢,农民增收困难。所以,建构一个“以农民为主体,让农民得实惠”的乡村治理机制有其十分必要的现实意义。
    (一)提高农民的民主主体意识,鼓励农民积极的政治参与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政治文明建设,现代农民的利益主体意识、政治主体意识日益提升,他们要求享有发展的经济权利、平等待遇的政治权利、公正公平的社会权利等。面对农民阶层这一历史性变化,我们必须强化以农民为主体的意识,充分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消除体制性障碍,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农民既是受益者,更是建设主体。只有农民才最知道自身的需求,才能够以足够的热情和持久的动力创造自己幸福美好的生活[4]。在新农村建设中,要办什么,不办什么,先办什么,后办什么,都应该尊重农民意愿,在农民看不清的情况下先示范,不强制,鼓励农民自己想办法、出主意。政府应该通过打破城乡居民的身份限制,明确其权利和义务,明确农民的主人翁身份,使之真正认识到“公民和臣民不一样”[5]73,从而激发村民的政治热情,提高政治觉悟,在实践中增加他们参与决策的机会,把那些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以及与村民直接相关的公共事务交给村民自己决定,逐步使村民从认可具体事务上的自我管理,认可自我管理的程序和方式,认可做出自我管理的权力,最后形成认可和尊重自我管理的习惯和制度,从而正确行使自己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力。
    (二)建立以农民为主体的政府引导机制,发展集约型、产业化农业
    在新农村建设中,政府引导必不可少。政府的责任应从干预性向引导性转变,主要建立良性的微观—宏观、宏观—微观的制度反馈机制和农民学习、模仿的激励机制,减少政策失误等方面造成的损失。政府除了在新农村建设中增加投资外,更主要的是引导农民建立民主参与、民主管理的决策机制,全面增强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活力,解决关系农民切身利益的急迫问题。新农村建设归根到底是农民自己建设自己的美好家园,政府只可引导,不可强制,更不可只为了一时“政绩”,违背农民意愿,给农民带来新的负担,应当遵循“工业反哺农业”这一理念,重点在资金和科技等领域“反哺”农村,通过建立与扶持试点项目,利用群集效应带动农民自觉自愿的发展。政府应将优化产业结构布局作为工作的一个重点,引导农村发挥地域优势,鼓励与支持建立专业化、区域化、集约化的经济合作组织,形成以龙头企业为依托,生产、加工、销售、科技创新、售后服务于一体的产业链经营模式[6]。
    (三)鼓励创新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发挥领头军作用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是农民自愿参加的、以农户经营为基础,以某一产业或产品为纽带、增加成员收入为目的,实行资金、技术、生产、购销、加工等互助合作经济组织,是非政府组织中最基础的一种形式。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改变了农民的经营理念和经营模式,探索出了一条农村致富、农民增收的新途径,形成了“办一个合作社,带动一个产业,兴一方经济,富一帮农民”的发展景象,所以,应该从加强领导、加强责任感、加强宣传、加强培训、加强试点五方面落实,为合作组织的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提供广泛的群众基础和强大的人才支持;同时要做好合作组织产权边界和财务管理的规范工作,利用其开拓市场能力强、信息灵敏度高的优势,以点带面,减小农户小作坊式经营的风险,达到双赢的目的。
    (四)加强社区服务及基础设施建设,实现民主理财合理化、透明化
    政府应努力缩小城乡差距,做好社区规划,建设新型的农村社区,让城乡一体化成为现实,使农民享受到城里人一样的公共服务。在进行国民收入再分配时,政策要向农村和农民倾斜,重点加大公共财政在农村义务教育、公共卫生、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投入和对农村劳动力培训等公共产品方面的投入。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村民活动场地建设、生产生活环境治理、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文化体育精神文明建设、农村社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等,逐渐改变农民的生存状态。
    在村民治理方面,要加强村务公开和民主理财工作的开展[7]。村民委员会要大胆公开一切应当公开的东西,只要是有利于全体村民利益的事情,有利于全村各项事业发展的事情,全体农民是一定会赞成的。同时积极发挥村民代表的作用,由村民代表实施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这种民主理财的办法将大家的利益捆在一起,劲拧到一起,民心自然也就在一起了。村民参与村务决策,了解到村财务计划和资产管理是否科学、严格,投资结构是否合理,有无账内扮收、虑支等情况,以及所签合同是否全部真实、合法有效,执行情况怎样,农民负担方面是否存有问题等等,村民的监督才能做得更到位,村委会的决策失误也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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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越少,才能不断开发新兴产业,确保集体经济健康发展。
    (五)完善村级民主选举制度,发挥村庄精英作用
    中国的民主发展程度还比较落后,尤其是中国农村的民主,由于历史的局限性和农民文化素质不高的局限性导致了中国农村选举制度出现很多诸如贿选、漠选的漏洞和弊端,偏离了民主选举轨道,成为一种华而不实的选举空壳。要突破中国农村自治问题的瓶颈,就必须通过法律法规以及相应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规范农村民主行为,使农民成为农村政治的主体,并充分发挥选举出的村庄精英的作用。农村精英是农民和农村利益的代言人,是村民选举的实践者和运作者,也是新型政治参与机制的创造者,他们有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渠道和能力。只有农民自己选举出的村庄精英才能为农民自己说话,切实保护农民自身的利益,并且在这种村庄精英的带领下,农民才能更团结,更有凝聚力。
    总之,农村民主政治与农村经济的关系应该逐渐走向一体性整合,相互促进,均衡发展,才能逐渐缩小城乡差距,减小农民负担,提高农民收入。当然,村民自治制度的发展不可能是一帆风顺的。就村民自治制度而言,它毕竟才刚刚步入制度化的轨道,带有制度初始化阶段自发性特征,各项制度之间的衔接还有待完善;对中国农民而言,村民自治毕竟是一个具有挑战性的试验,民主意识的匮乏、制度规范的不完善以及来自各方的干扰都影响着村民自治制度的实施。因此,村民自治制度的发展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必须在适应经济、社会及文化发展的基础上,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有计划、按步骤地进行,而不能急于求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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