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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正义原则与构建和谐社会述论_在线论文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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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随着世界形势的变化以及中国社会所面临的复杂多样情形的出现,我们有必要分析中国的特殊实际,形成中国特色的正义理论。其中,对于现有的社会资源如何公正地分配,即分配正义原则最直接地体现了正义原则的兑现,文章从对中国特色分配正义原则的理论指导的追溯、分配正义原则的实现进行论述,旨在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一些理论参考。
    关键词:分配正义;理论指导;现实依据;初次分配;再分配;和谐社会
    一、社会主义分配正义原则的理论指导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柏拉图把正义与国家的和谐、社会的分工联系起来考虑认为:“我们建立这个国家的目标并不是为了某一个阶级的单独突出的幸福,而是为了全体公民的最大幸福。”而和谐的要义在于:“全体公民无例外地,每个人天赋适合做什么,就应派给他什么任务,以便大家各就各业。”
    到了近现代,正义问题越来越多地引起人们的关注。在《正义论》一书中,罗尔斯系统地研究和阐述了他的正义理论。他认为正义的基本准则应是:“所有的社会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及自尊的基础——都应该被平等地分配,除非对一些或所有社会基本善的一种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为此他提出了两个具体的原则:第一个原则是最大的平等自由原则,它主要包括思想、信念、人身、政治方面的自由。第二个原则实际上又包括两个具体原则:一是差别原则;二是平等机会原则,它主要适用于收入和财富的分配。“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位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换言之,即社会在允许差别时,必须最优先地考虑最弱势群体的利益。一个社会既能保障每一个人的平等拥有权利、公平竞争,又能对处于最不利地位上的人最有利,这样的社会就是公平正义的社会。这为我们寻找实现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合理性措施及原则提供了理论上的指导。
    马克思恩格斯对于现代意义上的分配正义也做了深入的分析,他对资本主义的分配不平等进行了批判。他认为,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工人“并不是随着工业的进步而上升,而是越来越降到本阶级的生存条件以下。工人变成赤贫者,贫困比人口和财富增长得还要快”,在此基础上马克思形成了自己的分配正义思想。他的分配正义原则允许不同能力的人获得不同的收入,社会岗位平等地向每一个人开放,但“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劳动能力的人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它不承认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像其他人一样是劳动者;但是,它默认不同的个人天赋,因而也就默认不平等的工作能力的特权。”然而,马克思把这种不平等理解为社会主义阶段的历史特征,不是永恒的,到了共产主义按劳分配就会被按需分配取代。另外,他要求根据生产力发展和人的道德意识进化达到的水平实行不同的分配正义原则。真正意义上的按需分配只有达到共产主义物质和精神状态才有可能。马克思恩格斯还认为应当重视社会初次分配后的再调剂。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就资本主义社会向共产主义社会的过渡提出了许多具体的措施,其中的许多内容,我们可将之视为社会调剂方面的具体主张,如“征收高额累进税”;“取消财富继承权,实现义务教育等。”这给社会主义社会的分配原则奠定了理论基础。
    历史经验已经证明,社会主义既不能抛弃市场这一资源配置机制,在生产力还没有达到发达水平时,也无法维持马克思所要求的完全社会所有制。这就决定着马克思的分配正义理论需要根据现实的条件变化即中国的具体实际加以调整,并吸取其他学者有益的理论成果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分配理论。社会主义必须引入市场经济机制,必须承认多种所有制成分存在,在这个前提下来寻求分配正义的合理性措施。
    二、社会主义分配正义原则的现实基础
    在马克思看来,未来社会主义是处于资本主义与共产主义之间的过渡性时期,它具有双重的历史角色:社会主义既具有资本主义的特点,也具有共产主义的特点。在这个过渡时期,根据马克思“社会主义形态的前提是工人有较高的生活需要”。社会主义最大的历史任务,毫无疑问就是在解放与发展生产力的基础上满足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需要,而这当然要以社会财富的大量生产与创造为其基本前提。中共十六大报告指出,要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造福于人民。我们必须充分发挥一切生产要素创造财富的功能和潜力。从社会财富的来源上看,有两个方面:劳动和生产要素。
    就劳动来讲,有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之分。不同的劳动对社会的贡献率是不同的。“比较复杂的劳动只是自乘的或不如说多倍的简单劳动,因此,少量的复杂劳动等于多量的简单劳动。”“比社会平均劳动较高级较复杂的劳动,是这样一种劳动力的表现,这种劳动力比普通劳动需要较高的教育费用,它的生产要花费较多的劳动时间,因此它具有较高的价值。”复杂劳动等于倍加的简单劳动,这对实践有着重大的指导意义:充分肯定教育在提高劳动效果方面的重要作用;证明脑力劳动不仅创造价值,而且比普通劳动者创造的价值要大;在分配上要按照按劳分配原则,向科技劳动者和管理人员倾斜。 在现代社会生产中,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不仅使人类认识自然、改造自然的能力成倍提高,而且使技术、信息等生产要素在生产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拓展,内涵进一步丰富:科学技术成为国家财富增长的源泉;信息资源是现代社会生产中极其重要的基本要素,直接影响着社会生产活力;作为科技载体,拥有科技文化知识和特殊技能的人才,则成为企业财富的财富。以往人们错误地理解马恩关于财富来源的看法,把劳动看作是财富的唯一源泉,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予以严厉批判。他提出,“劳动并不是它所生产使用价值即物质财富的惟一源泉。”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一书中也同样进行了驳斥,强调“劳动与自然界在一起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自然界为劳动提供材料,劳动把材料转变为财富。”人们进行现实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必须拥有除劳动之外的其他生产要素如土地、资本、技术、信息,以及自然资源等来提供能满足人们各种需要的使用价值或效用。
    综上可见,分配公平原则不仅仅是按劳分配,同时也要考虑其他的方面。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实行公平正义的分配制度已经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主要任务。财富源泉的多元化为我们进行财富的公平分配提供了现实依据,但分配的正义性不是简单地把财富分成等份实行平均主义,而是兼顾各方利益且效益最优化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结合。
    三、分配正义的实现
    就分配来说,它主要是通过初次分配和二次分配完成的。所谓初次分配,是指社会成员通过自己的劳动付出或生产要素的投入对于社会经济做出不同的贡献后而直接获得的、尚未经过诸如税收等项目扣除的“收益”。初次分配的正义原则就是要依据社会成员各自不同的贡献,对之进行有所差别的直接分配。
    “根据一种适当的设想,它可以表达为:一个竞争的市场将按照对产出的贡献付给工人和投资者价值。”当然,这里所说的贡献不限于经济领域的物质产品,还包括对社会、政治、文化等方面的付出及相应的产品。根据每个社会成员的具体贡献进行有所差别的初次分配,一方面体现了平等的理念,另一方面更体现了自由的理念,这也是罗尔斯差别原则的真实含义:如果强求绝对的一致和平等而忽略人在天赋、能力、性格等各方面的差别必然会打击通过合法劳动和自身努力取得好生活的那部分人的积极性。这样的一种不平等对所有人都有利,国家只需要把将这种社会经济利益里不可避免的不平等限制在一个能为人们接受的范围内即要符合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从一定意义上讲,初次分配的正义原则最为直接地、直观地、体现了正义原则的兑现程度。
    初次分配主要由市场机制形成,生产要素价格由市场供求状况决定。它所要解决的主要是货币资本的所有者与人力资本的所有者的利益分配问题,但市场机制的不完善使在初次分配中出现了许多其不能解决的问题如市场垄断的形成,共用产品供给不足,收入与财富分配不公等,“不平等及其加剧的趋势成为对发展的限制与障碍的复合体。”可见仅有公正的初次分则公原则是不够的,这就客观上要求国家的再分配调节,缩小收入差距,使广大社会成员普遍地不断得到由发展所带来的收益。社会再分配原则是指立足于社会的整体利益,对于初次分配之后的社会利益格局进行一些必要的调整,进而使社会的质量不断地有所提升。它的具体目标是:一是从生存意义上保证社会成员最为基本的生存底线;二是从发展的意义上普遍提升社会成员的生活质量和发展能力。与之相适应,社会调剂的具体内容在于实现充分就业,实现合理的税收,实施行之有效的社会福利政策,大力发展教育事业,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等等。如果说初次分配主要是侧重于经济领域的话,那么再分配则主要是侧重于社会领域。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的《决定》指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和谐社会可以进一步归结为四个方面:即人与自我的和谐、人与人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以及人与自然的和谐,其中人的自我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而代表着社会利益合理分配的分配正义则是实现人的自我和谐的前提,遵循分配正义原则可以充分激发各个阶层以及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潜能,使社会成员按照各自具体的贡献得到有所差别的回报,实现人与自我的和谐,进而形成人与人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以及人与自然的和谐。这是人人所向往的,也是现阶段党和人民一直在努力的。因此分配正义在实现和谐社会的过程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以马克思主义分配正义理论为指导,与时俱进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理论付诸实践,在实践中不断地完善,一个公平正义、和谐健康的现代社会必将会实现。
    参考文献:
    1、(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2、(古希腊)柏拉图着;郭斌和等译.理想国[M].商务印书馆,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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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精品源自3edu课件p; 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人民出版社,1972.
    4、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人民出版社,1972.
    5、张式谷,肖贵获.马克思恩格斯共产主义社会理论的形成与发展[M].江苏人民出版社,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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