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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边主义与亚太安全合作_在线论文查询


多边主义与亚太安全合作  冷战的结束使亚太地区的权力分配和安全关系的性质发生了变化,发展新型安全机制来维持地区安全秩序,已经成为亚太地区存在的一种客观需求。在各种倡导新安全观和建立新型安全机制的呼声中,作为一种国际合作形式和规范的多边主义,逐渐成为亚太安全合作中的一个新的发展趋势,这使亚太安全合作与冷战时期相比有了很大的不同。但是,同世界其他地区的多边安全合作相比,亚太多边安全合作具有两个特点:一是没有形成多边同盟、大国协调以及集体安全机制,但是合作安全却得到了较大发展;二是以东盟地区论坛(ARF)为代表的泛亚太合作安全机制缺乏制度保障,不能有效地进行危机管理。为什么亚太多边安全合作会形成这样的特点?合作安全能否发展为有效的多边安全机制,构成亚太地区安全秩序的基础?本文在对地区多边安全机制进行分类的基础上,对亚太地区多边安全机制的发展特点进行分析,试图对这些问题做出一些回答。
      多边安全机制与亚太安全合作
  对地区多边安全机制进行分类是探讨亚太地区多边合作的重要前提和基础。根据约翰·鲁杰(John  Ruggie)的定义,多边主义(multilateralism)指三个或三个以上国家在普遍的行为原则基础上协调相互关系的制度形式。多边安全机制是以多边主义原则为基础的国际安全制度。但是作为一种制度形式,多边主义只反映安全合作的形式,并不反映安全合作的性质。(注:对多边主义概念的理论分析,参见John  Gerard  Ruggie,“Multilateralism:the  Anat  omy  of  an  Institution,”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Vol.46,No.3,1992,pp.561—598。)例如,北约和欧安组织都是多边安全机制,但它们却是两种性质不同的多边机制。建立不同的多边安全机制需要具备不同的前提条件,一个地区能够建立何种类型的多边机制,取决于该地区安全结构的具体条件。此外,有效的安全机制是地区安全秩序的基础,性质不同的多边安全机制有不同的目的和功能,以此为基础建立的地区安全秩序也各不相同。由此可见,对性质和功能各不相同的多边安全机制进行区分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按照安全合作的性质和功能差别,把地区多边安全机制分为四类,即军事同盟、大国协调、合作安全和集体安全。(注:关于安全机制的分类问题存在很多争议,参见王杰主编:《国际机制论》,北京:新华出版社,2002年版,第238~240页。国内不少学者把多边安全机制等同于合作安全或集体安全机制,没有区分不同性质的安全多边主义之间的差别,尤其是没有区分多边同盟和集体安全的差别。参见楚树龙:《亚太地区安全观、安全结构和安全战略》,载《现代国际关系》,1997年第5期,第2~3页;黄永光:《多边机制与东亚安全秩序》,载《太平洋学报》,2001年第3期,第90页;朱锋、朱宰佑:《多边机制与东亚安全》,载《当代亚太》,1997年第5期,第50~51页;俞晓秋:《欧亚多边安全机制之比较分析》,载《世界经济与政治》,1999年第6期,第11页;陈峰君:《两种不同的安全概念与安全战略》,载《世界经济与政治》,1997年第11期,第26页。把不同性质的多边安全机制区别开来的观点,参见阎学通等著:《中国与亚太安全》,北京:时事出版社,1999年版,第269~270;董惠康:《国际法上的集体安全制度》,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5页;倪世雄:《当代西方国际关系理论》,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76~390页;门洪华:《集体安全辨析》,载《欧洲》,2002年第5期,第10~12页。)对比这种四种多边安全机制,从合作的目的、性质和合作范围来看,多边同盟和其他三种合作机制的区别最大。和双边同盟一样,多边同盟是传统均势政治的产物,没有摆脱由均势对抗求安全的传统模式,它的思想基础在本质上仍然是个体安全。大国协调开始摆脱均势政治的影响,但它把多边主义局限于大国之间,不能充分体现中小国家的安全利益,因此属于传统安全合作和新型安全合作之间的过渡形式。合作安全和集体安全从建立国际规范和制度出发来保障所有国家的安全,其思想基础是共同安全、综合安全,体现了国际关系发展的进步趋势。从合作机制的功能来看,大国协调和合作安全强调非正式合作,制度化程度最低,缺乏强制机制,所以冲突预防能力强而危机管理能力弱。多边同盟和集体安全的制度化程度高,具有强制机制,所以具有较强的危机管理能力。多边同盟的性质决定了它难以有效地降低安全困境的影响,因此冲突预防能力最低。相较而言,集体安全无疑是最理想的地区多边安全合作机制。这四种多边安全机制之间存在密切关系。多边同盟提供集体防御,就其内部而言是一种集体安全。当地区集体安全机制针对地区以外的威胁,就转变为多边同盟。如果把大国多边主义扩散到更多的中小国家,就能够建立以大国协调为基础的集体安全。合作安全和集体安全的最大差别是制度化程度,一旦建立起有效的强制机制,合作安全就可以转变为集体安全。  
      表1 地区多边安全机制的分类和比较
         多边同盟   大国协调     合作安全      集体安全
合作性质     以均势对   以大国合  以普遍的国际规  以普遍的国际规
         抗求安全   作求安全  范和制度求安全  范和制度求安全
合作目的   抵御和战胜    控制内部   控制内部       控制内部
         外部威胁   潜在威胁   潜在威胁       潜在威胁
合作范围   排他性同盟  排他性大国  非排他性地区   非排他性地区
         多边主义   多边主义     多边主义     多边主义
冲突预防能力    弱      强        强         强
危机管理能力    强      弱        弱         强

  
  观察亚太地区的安全合作可以发现:冷战时期,亚太地区安全合作的基本模式是以美国为中心和以苏联为中心的双边军事同盟,缺乏多边主义一直是亚太或东亚地区的主要特征。(注:Barry  Buzan  and  Gerald  Segal,“Rethinking  East  Asian  Security,”in  Michael  T.Klare  and  Yogesh  Chandrani,eds,World  Security:Challenges  for  a New  Century,3rd  ed.,New  York:St.Martin's  Press,1998,p.106.)冷战的结束从根本上改变了亚太地区的权力分配和安全关系的性质,在新型安全机制的基础上建构新的亚太地区安全秩序,成为亚太各国面临的主要任务。虽然双边合作仍然是亚太安全合作的主导模式,但是包括美、日、中、俄在内的大多数亚太国家都开始积极倡导建立亚太多边安全机制,多边主义逐渐成为亚太地区安全合作的一个新的原则和规范。但是亚太地区应该以及能够建立什么样的多边安全机制?这个问题的本质是在亚太建立什么样的地区安全秩序。不少国家的政府和学者都提出了各自的主张和看法,最后得到普遍认可的是合作安全。冷战结束以来的十多年里,亚太地区没有建立多边同盟、大国协调以及集体安全,只是发展了合作安全。这是亚太地区和世界其他地区在多边安全合作方面的一个重要区别。
      亚太地区建立多边同盟的困难
  多边同盟(multilateral  alliance)指三个以上国家按照多边主义原则,针对共同的外部威胁而建立的军事同盟,因此可称其为“同盟多边主义”。多边同盟是一种排他性组织,仅在其内部实行多边主义原则,针对的是具体的外部威胁。(注:Brain  L.Job,“Matters  of  Multilateralism:Implications  for  Regional  Conflict  Management,”in  David  A.Lake  and  Patrick  M.Morgan,eds.,Regional  Order:Building  Securityin  a  New
  World,University  Park,PA:The  Pennsylvania  State  University  Press,1997,pp.171—172.)建立多边同盟的前提条件主要有三条:存在共同的外部威胁;内部成员互不构成威胁;同盟中的主导国家对多边主义的偏好。(注:关于多边同盟的前提条件,参见阎学通在“清华—环球论坛”上的发言,载《环球时报》,2001年8月31日第4版,以及Steve  Web,“Shaping  the  Postwar  Balance  of  Power:Multilateralism  in NATO,”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Vol.46,No.3,1992,pp.633—680。)
  美国是推动亚太多边同盟的主导力量。亚太地区的军事同盟都是美国在冷战期间建立起来的,并一直延续到冷战之后。冷战时期,美国在亚太地区谋求建立多边同盟的政策并不成功,美国和亚太盟国的安全合作以双边主义为基础,形成了所谓的“辐辏”(hub-and-spokes)模式。(注:关于冷战时期亚太地区没有形成多边主义合作的原因的探讨,参见Donald  Crone,“Does  Hegemony  Matter?The  Reorganization  of  thePacific  Political  Economy,”World  Politics,Vol.45,No.4,1993,pp.501—525.Christopher  Hemmer  and  Peter  J.Katzenstein,“Why  is  There  No  NATO  in  Asia?Collective  Identity,Regionalism,and  the  Origin  of  Multilateralism,”International  Security,Vol.56,No.3,2002,pp.575—603。)
  冷战结束以后,双边同盟仍然是美国亚太安全政策的支柱。但是美国并不满足于维持这种单一的安全合作模式,而是试图借鉴欧洲多边同盟和地区多边主义的成功经验,在亚太地区探索多层次的合作机制。
  多边主义合作的特点是适应变化的能力强,多边军事同盟也不例外。(注:JohnGerald  Ruggie,“Multilateralism:the  Anatomy  of  an  Institute,”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Vol.46,No.3,1992,pp.593—597.)现实主义理论认为,同盟成立的主要目的是反对共同的敌人或对手,一旦达到目的,同盟将会解散。(注:JamesE.Dougherty  and  Robert  L.Pfaltzgraff,Jr.,Contending  Theories  ofInternational  
Relations,Addison  Wesley  Longman,Inc.2001,5th  Edi,p.532.)冷战结束后,现实主义理论家们预言北约将很快走向解体。例如,肯尼思·沃尔兹(Kenneth  Waltz)就认为,“从历史和均势理论我们得知,赢得战争胜利后的同盟很快便会解体,越是决定性的胜利便越是如此……北约(的解体)还没到按日计算的时候,但是已经可以按年计算了。”(注:Kenneth  Waltz,“The  Emerging  Structure  of  International  Politics,”in  Michael  B.Brownetal,eds.,The  Perils  of  Anarchy:ContemporaryRealism  and  
International  Security,Cambridge,MA:The  MIT  Press,1995,pp.73—74.转引自于铁军:《国际政治中的同盟理论:进展与争论》,载《欧洲》,1995年第5期,第15页。)但北约经过自身的战略调整,已经适应了国际体系变化之后的新形势,仍然在欧洲地区安全秩序中承担主导作用。(注:关于冷战后北约的战略调整,参见朱立群:《欧洲安全组织与安全结构》,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2年版,第67~112页。)北约在冷战期间和冷战后的成功经验证明了多边军事同盟的价值,成为美国推动亚太同盟体系中的多边合作的动力。
  从冷战后美国政府的亚太安全合作政策来看,寻求同盟间的多边合作是美国亚太多边政策的一个特点。美国国防部1998年《东亚战略报告》提出“安全多元主义”(security  pluralism)概念,根据这个概念,美国希望建立以双边同盟为主,以“同盟间合作”(intra-alliance  cooperation)和地区多边合作为补充的安全框架。(注:Matthew  Augustine,“Multilateral  Approaches  to  Regional  Security:Prospectsfor  Cooperation  in  North 
 Korea,”The  Korean  Journal  of  Defense  Analysis,Autumn  2001,pp.295—317.)2000年美国政府还曾经主张建立覆盖全区的安全共同体(security  communities),准备借鉴欧洲经验,在亚太地区建立多种多样、活动方式灵活但却是有形的多边安全合作架构。(注:宋以敏:《亚太地区的几个新发展趋势》,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00年第9期,第12~13页。)美国谋求建立亚太多边同盟的具体表现,首先是推动“同盟间的协调”(intra-alliance  coordination),加强双边同盟之间的合作。冷战后,美国一直谋求构筑“美日韩大战略联盟”,极力推动日韩军事合作。(注:王传剑:《美国亚太安全战略中的美韩军事同盟》,载《现代国际关系》,2002年第5期,第14~19页。)为解决朝鲜半岛核危机,1995年美、日、韩三国成立朝鲜半岛能源开发组织(KEDO);1999年8月日韩举行了二战以后的第一次联合军事演习;当年,美、日、韩三国又组成三边协调与监督小组(TCOG),就半岛问题进行合作。这是美、日、韩同盟合作加强的标志。2001年上台的布什政府也没有放弃多边同盟构想。例如,2001年7月在美澳部长级会议上,受美国的支持,澳大利亚外长唐纳提出建立一个包括美、澳、日、韩在内的“四国安全磋商机制”的构想,舆论评为“小北约”。
  但是美国谋求同盟多边合作的努力遇到很大阻力。除了外部力量的反对,这种阻力还来自“辐辏”模式本身。多边同盟的条件之一是存在共同的外来威胁,二是内部互相不构成威胁。“小北约”难以成功,一是因为“中国威胁”不现实,二是因为日韩矛盾。(注:参见阎学通在“清华—环球论坛”上的发言,载《环球时报》,2001年8月31日第4版。)例如,美国把中国看做亚太安全的最大威胁,“中国威胁”是它推动多边同盟的主要依据。但是和中国保持密切经贸关系的韩国很难认同“中国威胁论”。对于韩国来说,朝鲜才是美韩同盟面临的最直接的威胁。(注:王帆:《美韩同盟及未来走向》,载《外交学院学报》,2001年第2期,第62~66页。)此外,自冷战结束以来,韩国一方面加强和维持与美国的盟友关系,但是也开始推行多边外交政策,加强与周边大国的关系,避免对美一边倒,增强韩国外交的独立性和自主性。韩国认为,中国是与朝鲜半岛有着特殊关系的周边大国,发展韩中关系有益于朝鲜半岛的和平与稳定。1992年中韩建交以来,双边关系发展很快。1998年11月韩国总统金大中访华,中韩两国一致同意建立“面向21世纪的合作伙伴关系”。由此可见,韩国不会支持建立一个针对中国的多边同盟,破坏它的多边外交战略。日韩矛盾是美国推动同盟多边合作一个主要障碍。1998年以来日韩合作之所以有较大发展,是因为它们同时面临朝鲜的导弹威胁。即使是新成立的美、日、韩三边合作机制,也只是在朝鲜半岛问题上进行“特别合作”(ad  hoccooperation),在更为普遍的安全问题上,这种“同盟间”多边主义仍然难以实现。例如,美国把中国看做亚太地区最大的挑战者,对华政策是美国亚太安全战略和政策的一个核心内容,但是美国在制定对华政策时却从未与日、韩、澳三个重要盟国进行过磋商。(注:孙晖明:《美国的亚洲同盟(介评)》,载《现代国际关系》,2002年第1期,第63页。)总的来看,冷战后美国的同盟多边合作政策最成功之处,就是在朝鲜半岛问题上形成了美、日、韩三国协调机制。但要在亚太地区真正组成一个类似北约那样的多边同盟组织,仍然是不现实的。
      亚太地区缺乏建立大国协调和集体安全的条件
  集体安全(collective  security)是国际社会以集体力量威慑或制止任何潜在的侵略行为的安全保障机制,它的主要特征是非排他性和集体强制性。(注:关于集体安全的定义,参见黄惠康:《国际法上的集体安全制度》,第5~9页;倪世雄:《当代西方国际关系理论》,第377~379页。)建立包括两个以上大国(或主导国家)在内的地区集体安全机制,其前提条件主要有三条:集体的力量大于任何一国;大国接受国际秩序的现状;大国拥有相似的价值体系和安全观念。(注:Charles  A.Kupchan  and  CliffordA.Kupchan,“Concerts,Collective  Security,and  the  Future  of  Europe,”International  Security,Vol.16,No.1,1991,pp.124—125.)例如海湾合作委员会。大国协调(concert  of  powers)指地区内所有大国按照多边主义原则合作管理地区安全事务,主要是调节大国之间的关系,防止大国冲突。大国协调的特征是排他性和非正式性,即只限于大国合作,而且不需要建立正式的制度和组织。(注:Charles  A.Kupchanand  Clifford  A.Kupchan,“Concerts,Collective  Security,and  the  Future  ofEurope,”p.120;Susan  J.Shirk,“Asia-Pacific  Regional  Security:Balance  ofPower  or  Concert  of &

多边主义与亚太安全合作nbsp;Powers?”in  David  A.Lake  and  Patrick  M.Morgan,eds.,Regional  Order:Building  Security  in  a  New
  World,p.266.)建立大国协调的基本条件主要有三条:大国之间存在最基本的共同利益,即维持现状,避免相互间的冲突和战争;大国之间没有结盟行为;大国拥有相似的价值观和意识形态。(注:BenjaminMiller,“Explaining  the  Emergence  of  Great  Power  Concert,”Review  ofInternational  Studies,Vol.20(1994),pp.338—342.)历史上大国协调的典型是1815年到1823年的“欧洲协调”(Concert  of  Europe)。
  集体安全和大国协调有一个共同前提条件,即大国合作。亚太地区集中了美、中、日、俄四个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大国,冷战后它们在维持地区稳定与和平、避免相互之间的冲突和战争方面存在共同利益,这种“共同排斥”(common  aversion)构成了亚太大国安全合作的基础。支持建立集体安全机制的国家主要是俄罗斯,(注:孙承:《美、日、俄、东盟的亚太安全战略及对地区安全的影响》,载《国际问题研究》,2000年第5期,第36页。)而一些西方学者则认为亚太地区可以建立大国协调机制。(注:SusanJ.Shirk,“Asia-Pacific  Regional  Security:Balance  of  Power  or  Concert  ofPowers?”in  David  A.Lake  and  Patrick  M.Morgan,eds.,Regional  Order:BuildingSecurity  in  a  New
  World,pp.245—270.)但是目前亚太地区不存在类似19世纪“欧洲协调”那样的大国协调机制,也难以建立其他地区已经存在的那种集体安全机制。主要原因有以下几方面:(1)大国之间的相互信任难以建立。从历史上看,四个大国都有相互发生战争的经历(美国和苏联是“冷战”),其中,中日还没有从这种历史的阴影中走出来,日俄之间还存在领土之争。中美之间则陷入一种结构性矛盾之中。中国反对美国在东亚地区的驻军和军事同盟,美国则把中国看做亚太地区最大的挑战者,把同盟体系视为地区安全秩序的基础,同时还发展导弹防御体系。(2)权力分配不平衡。日本仍然是一个经济大国、政治小国,它的安全建立在美日同盟的基础上,还不能独立发挥一个地区大国的作用,是一个安全消费者而不是生产者。俄罗斯的战略重点在欧洲,而且因为国力衰微,难以在亚太安全事务中造成决定性的影响。(3)美国同盟体系的存在。无论是多边同盟还是双边同盟,其安全合作的性质都是一样的,都是为了针对明确的敌手。冷战后美国在亚太地区加强同盟体系,反映了美国在亚太谋求霸权的战略本质,其结果是引起中国和其他国家的猜测和不满,加深了大国之间的安全困境,不利于建立大国之间的相互信任。(4)存在意识形态差别。中美之间的价值观和社会制度差别以及它们对地区安全秩序的不同认识,也加深了两国之间的误解和矛盾。
  除了以上四点,大国协调机制本身还存在以下两个问题:第一,历史上的大国协调都出现在大国战争之后,而且存在的时间都比较短。大国协调的非正式性表明,它是一种缺乏制度保障的安全机制,因而难以持久。第二,大国协调是赤裸裸的大国政治,既违背当代国际政治民主化的趋势,也与亚太地区权力分配的现实不相符。例如,东盟作为中小国家的联合体,已经在亚太安全事务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抛开东盟的大国协调是难以成功的。由此可见,在亚太地区建立类似“欧洲协调”那样的大国协调是不现实的。
      合作安全在亚太的发展及其局限性
  合作安全(cooperative  security)一般被定义为通过合作寻求安全。(注:有关合作安全的定义,参见朱阳明主编:《亚太安全战略论》,北京:军事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34~135页;任晓:《从集体安全到合作安全》,载任晓主编:《国际关系理论新视野》,北京:长征出版社,2001年版,第182~193页;陈峰君:《两种不同的安全概念与安全战略》,载《世界经济与政治》,1997年第11期,第25页。)这种定义过于笼统,因为任何一种安全合作机制都符合这个标准。就其本质来看,合作安全以“共同安全”和“综合安全”等安全观念为基础,(注:关于“共同安全”和“综合安全”的概念,参见朱阳明主编:《亚太安全战略论》,第132~134页。)在安全利益相互冲突的国家之间展开政治和安全对话,加强相互信任,达到相互安全的目的。冷战时期的欧安会就是欧洲两大对立集团为谋求欧洲的缓和而建立起来的。冷战结束之后,西方国家,主要是亚太国家,更为明确地提出了合作安全概念。合作安全的特点是非排他性,即成员的广泛性;合作内容的广泛性,即包括政治、经济、人权、环保等非军事领域里的合作;非强制性,不建立强制机制。建立合作安全机制的前提条件比较简单,只要参与各方拥有避免对抗和冲突、维持地区稳定与和平的政治意愿,合作安全就能够展开。
  合作安全是冷战后亚太各国普遍接受的概念,也是亚太地区惟一得到较大发展的多边安全机制。冷战后,澳大利亚、加拿大等西方国家率先发展并完善了合作安全概念,并提议按照欧安会模式建立亚太多边机制。东盟倡导并建立了官方层次的泛亚太多边机制ARF,西方国家则主导建立了非官方层次的泛亚太多边对话机制亚太安全合作理事会(CSCAP)。美、中、日、俄和其他亚太主要国家都明确表示支持ARF的发展,目前ARF的成员国已经发展到23个,范围超出了亚太地区,既包括印度、蒙古和欧盟,也包括除拉丁美洲以外的环太平洋主要国家,是惟一的包括了全部亚太大国在内的地区多边安全合作框架。(注:李慎明、王逸舟主编:《2001年:全球政治与安全报告》,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194页。)此外还出现了各种次地区的合作安全机制,尤其是东北亚地区,如朝鲜半岛四方会谈、东北亚合作对话会。
  合作安全机制在亚太的发展是由亚太地区安全形势发展的特点所决定的。从亚太地区的政治、安全结构来看,由于亚太地区的权力分配不平衡、社会制度和文化具有多样性特点,历史上形成的安全问题众多,国家间的相互信任程度较低,安全困境问题比较突出。从产生合作的政治条件来看,冷战的结束使亚太地区没有了明确的敌友之分,“共同安全”、“综合安全”以及“合作安全”等新安全观盛行起来,寻求合作以维持地区稳定与和平成为亚太各国的共识。此外,亚太地区经济高速增长和地区主义的兴起,也为各国加强安全合作提供了动力。以合作求安全的发展趋势明显表现在大国关系上,亚太大国关系在冷战后呈现出合作多于对抗的特点,中、美、日、俄之间纷纷建立了新型的双边合作伙伴关系。由此可见,合作安全适应亚太安全结构的特点,是亚太国家合理的选择。
  但问题是,合作安全能否发展成为有效的地区多边安全机制?作为一个泛亚太地区组织,ARF能否成为地区安全秩序的支柱?
  首先,合作安全机制本身存在较大的功能缺陷,是一种缺乏效率的多边主义,难以成为地区安全秩序的基础。合作安全缺乏强制机制,不能进行有效的危机管理,只能局限于信任建立措施,预防冲突和危机。有效的多边安全机制应该反映地区权力分配的现实,能够预防冲突发生,并具有较强的危机管理能力。ARF和欧安组织都拥有数目众多、利益关系复杂的成员国,但却采取成员国一致同意原则,每个成员都拥有表决权,其结果是不能反映权力分配的现实,对大国没有吸引力,对成员国没有约束力,和历史上的国际联盟一样难以解决实质性问题。欧安组织和ARF都缺乏实际的维和能力,这突出表现在欧洲的科索沃危机和东南亚的东帝汶事件中。
  其次,“亚太方式”多边主义更加深了亚太合作安全机制的局限性。亚太合作安全具有与欧洲合作安全不同的特点。冷战后美国和欧盟完全主导了欧安会与欧安组织的制度化进程,而ARF基本上由东盟主导,因此被称为“亚太方式”(the  Asia-Pacific  Way)或“东盟方式”(the  ASEAN  Way)。因为“亚太方式”多边主义的制度化程度较低,所以又被称为“软地区主义”(soft  regionalism)。(注:Amitav  Acharya,“Multilateralism:Is  There  An  Asia-Pacific  Way?”Working  paper  for  theNational  Bureau  of  Asian  Research,NBA  Analysis,vol.8,No.2,1997.
http://www.nbr.org/publications/analysis/vol8no2/v8n2.pdf.)其主要表现是:(1)强调合作的非正式性和灵活性,主要是非正式的对话和磋商,对制度化进程持十分谨慎的态度,强调渐进主义;(2)强调平等和协商一致原则;(3)坚持不干涉内政原则。合作安全机制本身就缺乏强制机制,而东亚国家又不愿意仿效欧安组织的制度化模式,这就使得亚太合作安全比欧洲合作安全的制度化程度更低。此外,坚持不干涉内政原则使ARF缺乏集体行动能力,不能处理那些构成跨国界影响的安全问题,也是困扰亚太式多边主义的一个隐患。这个问题已经十分明显地暴露在东盟内部的合作之中,也是东盟进行改革的一个方向。(注:王小民、刘长安:《东盟不干涉内政原则:过去和将来》,载《东南亚研究》,2001年第1期,第53~58页。东盟试图建立“三驾马车”机制来解决东盟内部的集体行动问题,参见李慎明、王逸舟主编:《2001年:全球政治与安全报告》,第198~199页。)
  最后,军事同盟在亚太地区安全秩序中占据主导地位,对合作安全的发展形成制约。合作安全虽然不以取消同盟为前提,但是合作安全的发展必然会影响同盟体系的完整性。作为影响亚太地区安全秩序的主要国家,美国把同盟体系视为亚太安全秩序的基础,对美国而言,合作安全只是同盟体系的补充物。合作安全和同盟的这种矛盾关系同样出现在欧洲。冷战后,美国支持以北约为主导来建构新的欧洲安全秩序,对欧安组织的作用加以制约和限制。虽然在制度化程度上有了一些进展,但是欧安组织仍然只是一种通过对话、谈判、劝说等非强制性手段调解纠纷、促进安全的合作机制。(注:朱立群:《欧洲安全格局中的欧安组织》,载《欧洲》,1999年第1期,第178~220页。)
  总的来看,以ARF为代表的亚太合作安全机制既受其自身缺陷的制约,又受同盟体系的排挤,很难在地区安全秩序的建构过程中起到主导作用。ARF不把有争议的重大安全问题列为议题,也不能解决大国矛盾对地区安全的影响,“不能保证使中国、美国、日本避免发生冲突,尤其是以中国为一方,以美日为一方的利益矛盾,而这种冲突将削弱整个亚太地区和平与繁荣的基础。”(注:Patrick  M.Cronin  and  Emily  T.Metzgar,“ASEAN  and  Regional  Security,”National  Defense  University,Strategic  Forum,No.85,October,1996,p.4.转引自黄永光:《多边机制与东亚安全秩序》,第96页。)由于缺乏效率,合作安全不但对亚太大国缺乏吸引力,即使是中小国家也往往在重大安全问题上抛开多边主义,选择更为可靠的双边主义合作。(注:Amitav  Acharya,“Multilateralism:Is  There  An  Asia-Pacific  Way?”http://www.nbr.org/publications/analysis/vol8no2/v8n2.pdf.)
      结论
  亚太地区现有的双边军事同盟难以转化为多边同盟,而大国之间缺乏互信为建立大国协调和集体安全制造了难以逾越的障碍,亚太地区的安全合作呈现出多边合作安全和双边军事同盟并存,但以双边军事同盟为主导的局面。有效的地区多边安全合作机制能够降低安全困境,预防冲突发生,并能够在冲突发生之后进行有效的危机管理。合作安全本身的局限性以及亚太方式的特点,使ARF等合作安全机制无法取代军事同盟的地位,难以成为冷战后亚太地区安全秩序的基础。
  虽然合作安全不能从根本上保障地区安全和稳定,但是在多边同盟、大国协调和集体安全等多边合作机制都无法建立起来的情况下,合作安全是惟一可行的亚太多边合作机制。集体安全是最为理想的地区多边安全机制,而合作安全与集体安全最为相似,主要区别就是合作安全缺乏有效的强制机制,因此危机管理能力较低。一旦条件成熟,合作安全就有可能转化为集体安全。1995年ARF第二届外长会议提出三个阶段发展计划,即建立信任措施、预防性外交以及冲突管理。如果ARF逐渐改革现行的组织原则,真正实现预防性外交和冲突管理,就有可能演变成为亚太集体安全机制。亚太国家可以通过合作安全机制来增加相互信任,减少或消除同盟体系和均势政治的消极影响,扩大大国合作的基础,最终在制度化的基础上发展成为亚太集体安全机制。合作安全不是有效的多边合作机制,但却是建立有效的亚太多边安全机制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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