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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质量:婚姻稳定的主要预测指标_在线论文查询


婚姻质量:婚姻稳定的主要预测指标  70年代末以来中国的离婚率持续上升。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离婚数从1979年的31.9万对递增到2000年的121.3万对,粗离婚率也从1979年的0.33‰上升到2000年的0.96‰(注:根据1993年民政部计划财务司编《民政统计历史资料汇编》和《中国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出版社2001年版提供的有关资料计算。),约增加了3倍。但国内现有的离婚研究大多只停留在宏观的概念化或定性论述上,较少定量分析和检验,尤其缺乏对微观家庭的婚姻稳定性及其影响机制的定量研究,仅有的个别研究也没有把婚姻质量列入它们的分析框架,以致微观研究在一定程度上过高地估计了其他并非主要的影响因素的作用。
  本研究将在我们近期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对前人研究的系统融合,提出一个更为完善的分析框架,从理论层面进一步深化对婚姻稳定性的分析。
    一、理论背景和假设
  (一)婚姻质量作为预测变量
  虽然国内以往的离婚研究很少把婚姻质量作为一个影响变量,但婚姻质量与婚姻离散之间的因果关系却是显而易见的(White,1990)。Lewis和Spanier(1979)是首次把婚姻质量和婚姻稳定性联系起来进行分析的学者,他们相信,婚姻质量和稳定性之间存在着正相关关系,即婚姻质量越高,婚姻的稳定性越好。之后的一些经验研究支持了他们的观点。Udry(1981)通过对都市已婚白人的调查分析,发现妻子的婚姻幸福感是婚姻变动的最重要的预测变量。Booth等(1986)的研究结果进一步证实,与婚姻较幸福的当事人相比,低幸福感的夫妇在今后3年离婚的可能性大约会高出4至5倍。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婚姻质量对婚姻稳定性的影响程度在不同文化背景地区关非相同。Lewis和Spanier(1979)认为“不能离婚的文化规范,如来自家庭、朋友和教会的压力等,会提升婚姻质量影响的水平,以致于保证婚姻关系的延续或婚姻的稳定”。而事实上,外在的压力不是强化而是削弱了婚姻质量对夫妻关系稳定的制约作用(Schumm  and  Bugaighis,1985;Thomas  and  Kleber,1981)。
  从中国的国情而言,由于城市和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文化规范存在相当大的地域差异,婚姻主体的生活质量、价值取向和互动模式也有较大的不同,婚姻离散所要付出的经济、社会和心理代价也明显不同。由于“好人不离婚,离婚不正经”、“宁拆十座庙,不破一对婚”和“没妈的孩子象根草”的伦理文化以及“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生是婆家人,死是婆家鬼”的封建礼教在农村更为根深蒂固,加上经济资源的匮乏等因素,农村地区的婚姻离合依然主要取决于实际状况和个人意向以外的社会环境的制约。相反,在中国城市,由于外在的约束日渐消减,婚姻的命运也愈益更多地取决于当事人的感受和自我意愿,婚姻质量的决定作用明显加强。
  (二)婚姻质量作为中介变量
  除了直接预测离婚意向以外,婚姻质量还具有中介作用,也就是其他因素通过婚姻质量间接地对婚姻稳定性起作用。把婚姻质量作为中介因素列入分析框架,不仅能说明所选择的其他变量如何影响离婚意向,而且还可较为准确和全面地估计这些影响的方向和程度。
  第一,根据成本效益理论,子女数和结婚年数是两个重要的成本变量,它们都会起到稳定婚姻关系的作用。生育率与离婚之间的相关关系也在许多研究中得到证实(Peters,1986;Canabal,1990;曾毅,1993)。另外,婚姻持续时间越长,当事人投放到婚姻关系上的个人资源越多,婚姻解体的损失越大(Becker  et  al,1977)。但强调离婚成本的经济学者往往忽视了孩子数和结婚年数可能会降低婚姻质量,进而间接地增加婚姻失败的概率。一些研究发现,婚姻质量与结婚年数、孩子数之间存在着较强的负相关,抚养孩子会降低父母间的互动频率以及消耗本来可以用于父母自己彼此交流的时间和感情(Feldman,1981;White  et  al,1986);结婚年数的负效应在于随着时间推移而对婚姻的美好理想逐渐消失,特别是日复一日的婚姻生活所产生的边际效用递减(Luckey,1966)。
  第二,Levinger(1976)的社会交换理论认为,婚姻稳定性是婚姻满意度、婚姻以外其他选择的吸引力(也称婚姻替代)以及离婚阻力相平衡的结果。当阻碍离婚因素和婚姻满意度保持不变时,其他选择的吸引力越大,婚姻受挫的危险也越大。Udry(1981)进一步认为,婚姻替代本身具有对离婚意向的独立预测能力,在控制其他变量后,婚姻替代会提高离婚的可能性。同时,Lewis等(1979)还从理论上推导,婚姻以外其他选择的吸引将降低婚姻生活的质量,进而影响婚姻的稳定性。但学术界一直没有对这一理论假设进行实证检验。
  第三,White(1990)批评学术界在研究离婚时较少关注婚姻建立过程可能产生的影响,因为有关婚姻如何建立的信息会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婚姻失败的原因。一些学者也认为,初婚年龄和婚姻稳定性成正相关(Nartin  et  al,1989)。Heaton(1991)认为,这是离婚风险随年龄增大而变小的缘故。另一方面,晚婚的男女相对比较独立,以往长期形成的个人性格的可塑性较小或弹性较差,这些特质又给婚后的调适带来困难(Bitter,1986)。因此,除了它直接抑制离婚以外,晚婚还会因为与婚姻质量的负相关关系而间接增加离婚风险。
  根据Whyte(1990)的报告,婚前性行为不利于婚姻的稳定,因为它使两个人的结合变得比较随意,缺乏神圣的感觉,进而又会使当事人减少对婚姻制度的崇敬和珍视。也有学者以为,婚前性行为会减少当事人从婚姻中所得到的新鲜感,从而影响他们的婚姻满意度或幸福感(Watson,1983)。由于婚前性行为与中国传统文化婚前守身的价值追求相悖,违背性行为准则将遭受社会的谴责,并留下心理阴影。因此,对婚姻稳定性既有直接的负面影响,同时还将通过降低婚姻质量而间接增加婚姻破裂的风险。Cate和Lloyd(1992)还认为,恋爱时间较长有利于增强婚姻幸福感,因为谈情说爱的周期越长,你越能够发现对方是否与自己相一致。
  第四,“异质假设”认为,夫妻在年龄、个性、宗教信仰、种族、社会地位等方面差异较大的婚姻往往具有较高的离婚风险,因为这些差异易引起更多的不一致和冲突(Bitter,1986;Tzeng,1992)。Bumpass等(1977)发现,夫妇的年龄差距越大,婚姻失败的概率也越大。然而,也有的研究人员认为,夫妻年龄差对婚姻稳定性的影响主要是间接的,因为它和婚姻调适或婚姻整合有着相当密切的关系(Atkinson  et  al.,1985)。有研究表明,教育水平和收入等控制变量和婚姻稳定性呈正相关(Martin  et  al.,1989;Bumpass  et  al.,1991);经济拮据或压力往往导致配偶间的冲突和互动障碍,进而增加婚姻失败的风险(Conger  et  al.,1990)。
  (三)本研究的理论假设
  结合不同学科关于婚姻质量理论、成本效用分析、社会交换理论、婚姻组合观点以及夫妻异质假设,本研究提出一个新的理论模型,并以路径分析方法来揭示中国人婚姻稳定性的影响机制和程度。按照该框架,婚姻质量既是直接影响当事人离异意向的主要变量,同时也是间接作用于婚姻稳定性的中介因素。我们将利用抽样调查的资料,对以下理论假设进行实证检验:
  1.婚姻质量是婚姻稳定性最重要、直接的预测指标,高质量的婚姻是夫妻关系持续稳定的前提和保障;同时,相关的初始变量还将以婚姻质量为中介变量,间接地作用于婚姻稳定性。2.在社会文化环境依然较保守、限制离异的外在压力较大的农村地区,婚姻质量对婚姻稳定的作用将明显减弱,即一个质量较低的婚姻有更大的概率继续“凑合”下去。3.尽管社会阶层较高者婚前的感情基础较好,平时为经济或家务等发生冲突的概率较低,继而有利于婚姻质量的提高,但他们对爱情的期望也较高,观念较开化,再婚机会也更多,故在发生感情危机时会更多地考虑中止婚姻关系。4.婚姻延续时间越长、子女越多,离婚成本越高,夫妻分手可能越小。但由于这两个变量还会通过影响婚姻质量而减少婚姻稳定,故实际上结婚年数和孩子数对婚姻稳定的作用将弱化。5.择偶时注重般配、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双方一致性较强的夫妻更容易协调适应和增加凝聚力,继而也明显有利于婚姻的稳定性。6.配偶替代意识及机会与当事人的离异意向呈正相关。
    二、资料与方法
  本文使用的资料来自《中国婚姻质量研究》项目。该研究共调查了居住在上海、哈尔滨两城市和广东、甘肃两农村的6033个已婚男女(注:抽样方法和样本特征参见徐安琪、叶文振《中国婚姻质量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本文所要分析的因变量是被访者对婚姻稳定性的自我评价。前人的研究通常采用两种测量来反映这种主观感知。一是使用一个两分的变量表示被访者的婚姻是否在过去的一年里出现了危机,1表示有问题的婚姻,0代表平安无事的夫妻关系(Sabatelli,1988),另一种测量是离婚意向,它主要取决于被调查者对自己离婚可能性的估计排序(Webster  et  al.,1995)。我们将使用第二种测量方法,即用被访者离异意向的频率来测量其婚姻的稳定程度。考虑到婚姻是一个整体,其稳定性也取决于夫妻双方的自我感受和离异意向。因此,在入户访谈中,我们既询问被访者“在过去的一年中您是否有过离婚的念头”(1.经常有离婚的念头,2.有时有,3.偶尔有,4.从无),同时还收集了“您认为配偶是否会提出与您分手”的资料(1.肯定会,2.也许会,3.难说,4.不大可能,5.肯定不会)。考虑到被访者一般不会夸大自己的离异意向,我们以更坦率地承认有离异意向或认为对方会提出离婚一方的回答为准,然后将当事人的离异意向和对配偶离异意向的估计值相加并把它视作连续变量(最低为2分,最高为9分),估计值越高,表明当事人的婚姻越稳定。
  对前述的解释变量及控制变量,我们分别作如下处理和测量:
  1.婚姻质量。《中国婚姻质量研究》课题设计的“婚姻质量多维组合量表”是一个包括6个子量表31个指标在内的测量框架。我们借助于因子分析法把它们复合成一个多维侧面来反映被访夫妻的婚姻质量。为了尽量减少夫妻双方在估计婚姻质量时由于各自的感受、评价或理解的不一可能产生的偏差,对于夫妻回答不一的资料,我们都按打分低的一方为依据作技术处理,把夫妻视作一个共同体进行研究。因素分析的结果显示,31个指标被有规律地聚合为“夫妻关系满意度”、“物质生活满意度”、“性生活质量”、“双方内聚力”、“婚姻生活情趣”和“夫妻调适结果”6个侧面。我们以每个因子解释方差的比重为权数,将6个因子加总为单一的复合系数来表示其婚姻质量水平。整个测量的可信度为0.93(参见徐安琪、叶文振,1999)。
  2.成本变量。离婚成本由孩子数和结婚年数2个变量代表,均为连续变量。但由于这2个变量的相关系数高达0.67,考虑到以往的一些研究曾显示,结婚年数与婚姻质量呈"U"字型曲线相关,因此,我们将不纳入结婚年数变量,以排除这2个变量间的多重共线性对回归模型统计估计的影响。
  3.婚前因素。我们用3个指标作测量,包括初婚年龄、有无婚前性行为以及婚前的感情基础。其中初婚年龄是连续变量,婚前性经验为虚拟变量(1表明婚前有过性行为,0为没有)。婚前的感情基础由“恋爱时间”、“择偶时对未婚夫/妻的满意度”、“对未婚夫/妻优点或缺点的了解程度”和“婚前的感情深度”5个连续变量用因子分析法简化复合而成,信度为0.77。
  4.夫妻异质性。夫妻年龄差的数值越大表示丈夫比妻子大得多;双方般配程度也是连续变量,主要是将被访者当初恋爱或结婚时“对双方是否般配的考虑程度”(1为未考虑,2为考虑,3为非常注重)和家人对此的考虑程度相加(最低为2,最高为6);双方一致性变量是用因子分析法把反映双方“兴趣爱好”、“思想观念”、“性格脾气”、“生活习惯”及“消费意向和习惯”是否一致(1分为非常一致,5分为很不一致)的5个变量复合而成,测量信度为0.75。
  5.双方互动模式。“谁承担更多家务”为连续变量,1~5分别表示从丈夫为主到妻子为主,“丈夫拥有家庭实权”为虚拟变量,0为否,1为是;“冲突处理模式”也是虚拟变量,1表示双方各不相让,0为总有一方主动让步。
  6.婚姻替代。婚姻替代变量分别是当事人的婚姻替代意识和婚姻替代机会,前者为虚拟变量,1和0分别代表是否认同“和别的异性结婚会比现在更幸福”;后者即“有多大的可能找到替代现有配偶的更好对象”被视作连续变量,1至5表示从“肯定找不到”到“肯定能找到”。
  7.控制变量。主要是被访者的社会经济特征,包括受教育年数、职业以及年收入3个变量的绝对值和相对值。由于这3个变量存在着较强的相关性,尤其是受教育年数、职业层次的相关系数高达0.66,而且我们认为个人的社会阶层是一个反映教育、职业素质和经济收入多因素的复合指标,故以因子分析法将这3个变量合成为“个人资源”新因子,其信度为0.66;并用同样的方法把“夫妻受教育年数差”(夫—妻)、“夫妻职业阶层差”(夫—妻)和“丈夫收入在夫妻总收入中的比重”3个变量复合成“夫妻的相对资源差”新因子,信度为0.42。
  我们采用路径分析方法来估计婚姻质量在解释模型中的作用,最后计算结果将包括所有的解释变量对离婚意向的直接影响、间接影响和总影响系数,借此说明各解释变量对婚姻稳定性的影响方向、程度及影响机制。同时,我们还对总样本分城乡作估计,以便进行城乡比较。
    三、研究结果与分析
  我们首先描述不同群体自述的离异意向。如把夫妻作为一个整体并对回答不一的数据取低处理和将双方的离异意向加总后,合成分值最高的9分即在过去一年中双方均无离异念头的占65.6%。当然,一方或双方都有离异意向的并不多,得分在2~6分的仅为5.8%,7分占8.5%,8分为20.1%,表明中国婚姻具有相当高的稳定性。与农村相比,城市曾有过离婚意向的夫妇比例约高出13.3个百分点;与有1个孩子的相比,多子女无疑会减少夫妻的离婚念头,但无子女的样本与有1个孩子的相比未显示出离婚念头更少的倾向;发生冲突时双方各不相让者有分手意向的高于善于妥协夫妇的近20%;认同和别的异性再婚会更幸福者,经常有离婚念头的是无配偶替代意识者的4倍强;而每4个认为自己肯定能找到比配偶更好的异性者,就有1个经常产生逃离婚姻围城的想法,而再婚前景渺茫者有离婚意向的极少。
  由于上述单因素与被访者离异意向之间可能存在着虚假相关,因此,我们将通过控制其他因素并以路径分析的方法来估计所选取变量对夫妇离异意向的直接和间接影响。分析结果首先支持了我们的第一个假设,即婚姻质量越高,其稳定性也就越大,在具有统计显著性的所有解释变量中,婚姻质量合成分数值与样本夫妇的离异意向呈最大正相关,回归系数高达0.310,在0.001水平上具有统计意义(见表1)。这一结果表明,一个较为科学的解释婚姻稳定性的模型必须把婚姻质量作为一个重要的自变量。
    表1 离婚意向影响因素的路径分析结果(全部样本)  
初始变量      婚姻质量       离婚意向
                直接影响 间接影响  总影响
个人绝对资源(复合)  .035*     -.034*    .011   -.023
子女数       -.035**     .123*** -.011     .112
结婚年龄      -.051***   .039**   -.016     .023
婚前性关系(1为有)  -.066***    -.100*** -.020     .120
婚前感情基础(复合)  .322***   .012   .100     .100
择偶时本人和家人注重般配.066*** -.012   .020     .020
夫妻年龄差     -.052***   .010    -.016   -.016
夫妻相对资源差(复合).043***    .003   .013     .013
双方异质性(复合) -.296***    -.099*** -.092   -.191
妻子承担家务较多  -.003      .002
丈夫拥有家庭    -.040***   .053*** -.012     .041
实权(1为是)
冲突时双方各不相让 -.082***   -.050*** -.025    -.075
配偶替代意识(1为有)-.111***    -.062*** -.034    -.096
配偶替代机会    -.135***   -.162*** -.042    -.204
婚姻质量(复合)           .310***        .310
R[2]        .350       .248
F          221.390*** 126.930***

  
  *P<0.05,**P<0.01,***P<0.001,下同。
  由于城市和农村的社会经济和文化环境存在相当大的差异,因此,我们将分城乡两个模型分别估计不同因素的影响机制和程度。表2分别显示了城乡被访者离异意向的不同影响机制和程度。尽管在两个模型中,婚姻质量与婚姻稳定性的正相关均为最大,但与全体样本相比,城市样本的回归系数从0.310上升到0.419,而在农村模型中则下调至0.168,城市是农村的2.5倍。这个结果与我们先前的假设完全一致,也就是限制离婚的外在文化与习俗压力会削弱婚姻质量与稳定性之间的相关关系,使本来主要决定于自身质量的夫妻关系的稳定性更多地取决于外界的社会规范和制度安排。同时,城市模型解释了31.7%因变量的方差,而农村模型仅为17.8%。这也表明我们的第二个理论假说是符合中国的婚姻生活实际的。
  路径分析结果还支持了原先的其他假设:
  1.正如经济学理论所预言的那样,多子女将减少父母的离婚意向和行为。以全体样本为例(见表1),每增加一个孩子,就会使父母的离婚意向单位下降12.3%,表明在中国人的婚姻生活中,孩子起着举足轻重的稳定夫妻关系的作用。除了作为婚姻的特殊资本增加父母维持婚姻的价值以外,孩子还是十分重要的血缘和感情纽带,凝聚父母的亲和力,强化双亲对婚姻与家庭的责任与投入,并自然而然地增加了对父母婚姻离散意向和行为的限制。我们的分析结果还发现,多子女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夫妻的婚姻生活质量,进而间接地提高离婚的风险。但是,与直接影响相对比,孩子的间接影响比较小。因此,直接和间接的正负影响相互抵消后,生养孩子依然有利于父母婚姻的稳定性。
  此外,子女越多夫妻分手概率越小的研究结果,也隐含着婚姻延续时间较长的老年夫妇离婚可能性更低的因素,因为子女数与结婚年数、当事人年龄的相关系数高达0.67和0.53。而结婚年数越长,付出的成本也越大,婚外的诱惑和引力越小,倾向分手的概率自然也小。
    表2 离婚意向影响因素的路径分析结果(分城乡样本)  
初始变量        婚姻质量      城市模型
                      离婚意向
                 直接影响 间接影响 总影响
个人绝对资源(复合)  .080***   -.023     .034   .034
子女数         -.009   .123***       .123
结婚年龄        -.075***   .068***   -.031  -0.37
婚前性关系(1为有)    -.120*** -.074***   -.050    -.124
婚前感情基础(复合)    .241***   .034     .101   .101
择偶时本人和家人注重般配  .060*** -.023     .025   .025
夫妻年龄差       -.053***   .015   -.022    -.022
夫妻相对资源差(复合)   .021   .011
双方异质性(复合)   -.312*** -.083**  -.131    -.214
妻子承担家务较多    -.031*    .005   -.013    -.013
丈夫拥有家庭实权    -.002    -.006
冲突时双方各不相让   -.071*** -.012   -.030    -.030
配偶替代意识(1为有) &n

婚姻质量:婚姻稳定的主要预测指标bsp; -.098*** -.072***   -.041    -.113
配偶替代机会      -.167*** -.095***   -.070    -.165
婚姻质量(复合)           .419***       .419
R[2]            .370   .317
F           126.287***  93.001***

    
初始变量        婚姻质量    农村模式
                      离婚意向
                 直接影响 间接影响 总影响
个人绝对资源(复合)    .071***   -.024   .013  -.011
子女数         -.095***  .086*** -.017    .069
结婚年龄        -.024     .014    -.004  -.004
婚前性关系(1为有)   .001   -.108***       -.108
婚前感情基础(复合)    .343***  .024   .061    .061
择偶时本人和家人注重般配  .028     .021
夫妻年龄差       -.048**    .006    -.009  -.009
夫妻相对资源差(复合)   .041**  -.021   .007    .007
双方异质性(复合)   -.271***   -.089***  -0.48    -.137
妻子承担家务较多      .016   -.001
丈夫拥有家庭实权    -.111***  .076*** -.020    .056
冲突时双方各不相让   -.077***   -.136*** -.014  -.030
配偶替代意识(1为有)   -.120***   -.061**   -.021  -.082
配偶替代机会      -.076***   -.213*** -.014  -.257
婚姻质量(复合)          .168***      .168
R[2]            .368     .178
F           113.972*** 39.536***

  
  2.如同White提醒我们一样,婚姻基础确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伉俪婚后的命运。首先,初婚年龄越大婚姻越稳定,这在城市样本中更为显著,直接影响的回归系数达0.068,说明每推迟一年结婚,就会使日后的离婚风险下降6.8%。但初婚年龄过晚对婚姻调适的负面影响在城市也特别明显,这在较大程度上归因于六七十年代晚婚晚育的强制性行政干预(如女不到25岁、男不到27岁不予登记结婚)以及大龄知识青年返城后因就业、住房等困扰一再推迟婚恋,如城市30岁以下被访者的平均结婚年龄为23.98岁,41~50岁年龄段则达27.13岁,50岁以上又降到25.39岁,而41~50岁年龄段研究对象的婚姻质量指数也明显最低。其次,婚前性行为对婚姻稳定有直接影响。同时,城市被访者婚前有性行为的还与其婚姻质量有负相关,继而间接增加其离婚意向,故对城市和农村婚姻稳定总影响的差异明显缩小。再次,夫妻婚前般配程度和感情基础主要通过提高婚姻生活质量间接地减少离婚风险,其中婚前感情基础对婚姻稳定的作用明显大于婚前对般配的注重,而尽管农村被访者婚前的感情基础对婚姻质量的影响更大(回归系数达0.343),但由于农村婚姻质量与婚姻稳定的正相关关系较弱,故总影响仍明显低于城市。
  3.妻子承担家务较多与婚姻质量呈弱负相关,这在城市表现较明显,主要是因为城市已婚男女的两性资源差距相对较小,如城市的丈夫样本受教育仅比妻子多0.6年,农村则达2.4年,城市妻子的年收入是丈夫的67.8%,农村仅占51.4%,但在城市仍有59%的妻子承担更多的家务,丈夫承担较多的只占13%,故妻子认为家务分配不公平的显著高于丈夫的认同,加上性别平等意识在城市更深入人心,因此,丈夫少做家务在城市更可能对夫妻关系产生不利影响。但这还不足以威胁到婚姻的稳定性,无论在城市还是农村,家务分担模式都未与当事人的离异意向有显著相关。这主要是因为家务分工除了与家庭角色的性别规范相关外,也与职业角色负荷诸如上下班时间、劳动强度和压力以及身体状况等有关。尽管女性至今仍然承担大部分家务,但在总体上首肯家务分工“很公平”或“较公平”的仍达80%以上。
  平等型的或妻为主的家庭权力模式有利于农村的婚姻质量,首先是因为丈夫握有实权至今仍是农村家庭的主要决策方式,占51%,而妻子做主的只有5%(城市家庭60%为平等型,夫权模式仅占14%)。农村女性尽管教育程度低、从事非农职业和薪金收入少于丈夫,但她们大多既是家庭农副业生产的主力,又承担着大部分家务(妻为主占82%),其中丈夫说了算的家庭婚姻质量相对较差也有情可原。但因为是间接作用,故其影响不足以直接威胁婚姻稳定性。而夫权模式虽不利于婚姻关系的和谐美满却有助于家庭的稳定性,也从另一侧面说明婚姻质量在传统文化根深蒂固农村不被看重。
  4.婚姻替代变量既直接又间接地影响着婚姻稳定性,其回归系数都具有统计显著性。所不同的是农村配偶替代机会的作用明显增强,对婚姻稳定的直接影响甚至超过婚姻质量(前者的回归系数为-0.213,后者为0.168)。也就是说,配偶替代意识强或再婚机会多的当事人,有更大的概率对婚姻不满意,在夫妻关系失谐时也更多地会采取离异方式来解决困扰。由此看来,我们也不能低估婚姻替代因素对婚姻关系发展的间接作用。这个研究结果与Udry的假想相吻合,说明社会交换理论也适用于中国实际。
  5.在对控制变量的估算中,也有一些有趣的发现,特别是一些实际结果与西方有较大的差异。如在西方研究中,教育水平对婚姻稳定性的影响或者不具有统计显著性,或者具有正面影响。然而,我们的分析结果则显示,个人资源与婚姻质量呈正相关而与离异意向呈负相关,但显著性程度相对较弱。这可能是因为,社会阶层较高者往往拥有更多的经济、知识资源,在择偶时会更理智以及获得更多的夫妻调适的讯息,从而有利于婚姻质量的提高(其中也不排除社会阶层较高者在接受访问时有更大的概率掩饰婚姻生活消极面的可能),但他们对爱情的期望也较高,观念又较开放,再选择的机会也多,故在夫妻感情失和时更易产生离异念头。又如,Bumpass等(1991)认为,与夫大妻小婚姻相比,妻大夫小的配偶关系打破了传统家庭权力结构的平衡,具有更大的不稳定性。我们的分析结果则显示,妻子年龄大于丈夫的婚配模式对双方的协调适应具有积极意义,这或许可以改变人们对女大男小婚配模式的偏颇看法和担忧。但双方的年龄差距与其离异意向无显著相关。
    四、结论
  借鉴不同学科的婚姻质量理论、成本效用分析、社会交换理论、婚姻建构观点和夫妻异质假说,本文提出一个综合的理论框架来解释中国人婚姻稳定性的影响机制和程度。路径分析结果表明,婚姻质量是婚姻稳定性最重要、直接的预测指标,然而,外在的限制离婚的社会文化环境会弱化婚姻质量与离婚意向之间的相关关系。婚姻质量在城市模型中具有更强的解释力,农村模型则显示,婚姻主体的配偶替代机会与其离异意向呈最强正相关。
  分析结果同时证实,婚姻质量除直接影响婚姻稳定以外,还是重要的中介因素,以传递其他解释变量对婚姻稳定的影响,换句话说,它不仅预见婚姻的发展前景,而且还解释其他决定因素如何影响婚姻的稳定性,使其他变量的影响方向和程度的统计测算更为准确。
  研究结果还显示,婚前相互了解、感情基础好、双方一致性又较强的夫妻更容易协调适应和强化凝聚力,继而有利于婚姻的稳定性;子女越多或婚姻延续时间越长,离婚的成本越高,夫妻分手的概率也越小;社会阶层较高者的婚姻质量相对较高,但他们对爱情的期望更高,观念较开化,再婚机会也更多,故在发生感情危机时会更多地考虑中止婚姻关系。此外,配偶替代意识强、再婚机会多的当事人有更多的可能选择与配偶分手。
  中国以往社会本位、家庭本位的传统文化更强调社会的稳定需要和家庭的整体利益,强调个人的社会职责和家庭义务,忽略甚至漠视婚姻主体的个人感受和幸福。这不仅导致当事人更看重婚姻的形式而不是内涵,甚至在外界的舆论压力下终身生活在不幸婚姻中的后果,也为基层单位或社区粗暴干预个人私生活提供了合法依据。我们的研究结果表明,高质量的婚姻是夫妻关系持续稳定的前提和保障,只有婚姻质量提高了,婚姻当事人的自我感觉幸福了,夫妻关系才可能稳定长久,因此,社会应把婚姻质量作为衡量生命质量和稳定婚姻关系的主要指标,把关注点更多地集中在增进婚姻主体的福利和满足、提高他们生命质量的人文关怀上,而不宜让婚姻当事人肩负起不该由个人承载的过重的社会压力。
  因此,对于上述一些可能减少当事人的离婚风险,但会降低其婚姻质量的研究结果,我们认为也不宜予以肯定或加以政策倡导。比如,多生育子女虽会使父母抑制或打消离异念头,但却不利于父母婚姻质量的提高;过于晚婚虽会减少当事人的离异意向,却也不利于婚后夫妻关系的调适等;又如,夫权型的决策模式虽会增加农村婚姻的稳定性,但这也将降低当事人的婚姻满意度,故都不是我们所应鼓励或提倡的。而教育素质、经济资源的提高虽可能增加离婚的风险,但也有助于家庭生活水平和婚姻质量的提高,继而对减少离异意向有积极作用,这却是我们需要促成的。此外,选择配偶应慎重、理智,尽可能选择背景相近、同质性较强的异性作伴侣,正如费孝通先生在《生育制度》中所述“高度契洽不易凭空得来,只有在相近的教育和人生经验中获得”;而在夫妻发生冲突时互相指责、各不相让,无论对婚姻质量还是婚姻稳定都有明显的不良预后,因此,提倡豁达、宽容的气度和善于妥协、忍让的冲突处理模式,在相互尊重、谦让中培植爱、珍惜爱、升华爱、更新爱,这些都是本文研究结果给予我们的启示和忠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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