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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中手段性越轨的制度因素分析_在线论文查询


私营企业中手段性越轨的制度因素分析   信用机制
  信用机制包含社会信用体系(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和发布等),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合约管理、营销预警、商帐催收和财会制度等),信用中介机构的主体作用(资格认证和信用评价)等等。良好的信用关系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可以起到推动作用。目前,信用机制在我国还很不健全,对于私营企业的黑箱操作有关机构还往往无法有效地、经常性地、制度化地介入,使其信用度透明化。尽管中国的专业信用评级公司在80年代后期就开始出现,但其发展速度较慢,服务覆盖面相对较窄。以中央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为基础的信用监督体系还相当缺乏,未形成规范的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档案制度。各工商企业对其相互之间的信任关系的保障措施一般仍主要依赖法律(如:合同法、票据法、公司法)来制约,但成效不彰。
  由于没有专门的、体系化的信用制度,导致与私营企业进行交易时所需支出的信息成本较高,经营者们进行成本一收益估算时往往要无奈地加上这样的经验性考虑,即遇到金额不到10万元的违约事件通常只能算自认倒霉。通常只是与私营企业交易的一方在事后才能得知企业的信用程度。因此,为达到利润最大化的目的,经济主体间很难形成稳定的横向信用关系,私营企业中的违约现象司空见惯,欺诈行为时有发生。如前一段时间曝光的工业油冒充食用油、毒大米、毒米粉、毒酒事件,以及其他诸如私自废除或中断合同、以假充真、以次充优、逃避债务、偷税骗税事件等等,其影响面之广、危害之深,已到了令人无法容忍的地步。2000年,仅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就查处制售假冒伪劣案件23.05万起,商品总值38.81亿元,其中相当一部分涉及到私营企业。
  信用机制的缺失除了导致私营企业的短期行为外,还导致了信贷服务的缺失。从理论上讲,在利率给定的情况下,影响银行信贷决策的根本因素是银行对客户对象的风险评级或认识。如果银行缺乏对企业客户风险的足够信息,就无法作出适宜的风险评级,从而也就不能合理地提供相应的信贷服务。
    金融制度
  金融制度是私营企业经济发展的最为重要的制度,当私营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扩大再生产成为一种需要,而其融资的资金来源几乎取决于金融制度。对于公司的最优融资顺序,著名经济学家张维迎有这样的观点,“一个企业有好的投资项目需要资本的时候,先是内部融资,使用留利;如果留利不够了,再向银行借贷,或在市场上发行债券;最后实在没办法了,采取发行股票”(张维迎,1999:253)。我们不妨按照这样的一个顺序来看一看私营企业的金融制度。
  首先,企业留利是指实现利润扣除按合同规定应交国家税费后的余额。在利润一定的前提下,税收制度对于留利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从1994年1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行了新税制,并同步进行了分税制改革。新税制解决了部分会计核算较健全的私营商业批发户税负偏重的问题,有利于个体户、私营企业向规模经营发展。它顺应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体现了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的原则,无疑对私营企业的发展产生积极影响。但是新税制带来的问题也是客观存在的:(1)部分行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偏高。(2)小规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新税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3)新税制实行机构分设。私营企业由两套税务机构各自派员征管,难免会出现相互扯皮,重复检查。(4)税收优惠政策过多。据统计,除了税法、条例中规定的以外,截至1999年1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的税收优惠政策共有113项。优惠政策过多、过滥,必然会影响到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和经济发展效率。另外,各地方政府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出现了费多税少、以费挤税的状况。
  第二,信贷制度。以1985年“拨改贷”为标志,在国有企业的产出与国有银行的信贷支持两者之间确立了一种刚性依赖关系。随着改革的推进,国有银行对国有企业的信贷蜕变为注资,国有银行在决定资金去向与数量方面并没有多少选择余地。在国有银行先入为主且其分支机构迅速扩展的前提下,即便国家不在制度上对非国有金融机构施加限制与“歧视”,这些金融机构也无力与国有银行竞争存款。一些具有地方政府背景且产权相对模糊的非国有金融机构,也因其特殊的产权结构注定主要为地方政府所偏好的项目筹资并提供信贷。再加之前面所谈到的信用制度缺失的因素,私营企业相当缺乏相应的有力的信贷支持。
  第三,私营企业的其他融资制度。《公司法》第161条规定,发行债券的公司“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债务市场风险,但是却紧紧关闭了包括私营企业在内的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进行融资的大门。在股票融资方面,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的相应法律尚不尽完善,私营企业上市的市场成本较高。投资银行业务不发达,加大了私营企业上市中财务、投资、融资业务进展的难度。私营企业通过并购进入股市,需要付出巨额的资金。一般来说,这个数额少则几千万,多则高达几十亿元。拿得出这笔资金的私营企业加大了其资金成本,也会影响到其今后的经营和发展,更何况能一下子拿出这么多资金的私营公司也是屈指可数的。
  制度性的安排决定了大多数私营企业无法从金融中介机构那里得到信贷支持,它们在债券、证券市场上的筹资行动也面临许多难以逾越的制度性障碍。也就是说,私营企业的再发展在资金筹措上只能求助于内部积累。然而,在税收上面,一般私营企业并没有任何优惠政策,尤其是中小私营企业,税负更是偏高。在种种“不利”制度的前提下,为取得最大利润,私营企业家往往会做出“现实”的选择;越轨——通过个人的“外交手段”,通过各种不规范的做法来获得银行和政府的支持,或逃避正式制度对其约束。具体表现手法多种多样,如:挂靠大单位,交纳一定数量的挂靠费,从而得以“某公司”、“某某经销部”的名义领取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挂靠某单位而进行贿赂;无照经营,逃避税费;偷税、漏税、骗税、抗税、欠税等等。据统计,1994年税制改革后,私营企业偷漏税率丝毫没有降低。假设私营企业漏税率与其他所有制企业持平,那么这样估算出来的税额与现在私营企业实际纳税额就出现了巨大的差距(此详情见表1)。
    表1 私营企业纳税情况估算  
      占工业总产值    占社会消费零售   占工商税收
年份     比例(%)        额比例(%)       比例(%)
   国有企业 私营企业 国有企业 私营企业 国有企业 私营企业
1990  54.61    0.47   39.59    0.52   68.59    0.10
1991  52.94    0.48   40.19    0.61   68.29    0.16
1992  48.09    0.51   41.29    0.83   66.97    0.20
1993  43.13    0.72   37.52    1.53   63.56    0.26
1994  37.34    1.53   31.93    3.15   63.04    0.37
1995  33.97    2.22   29.85    4.88   59.74    0.65
1996  36.32    2.86   27.23    5.89   54.69    1.11
1997  31.62    3.03   23.28    6.79   56.33    1.32
1998  28.24    4.22   20.65  10.49   54.05    1.89

    
      私营企业     估算私营企   私企应纳税
年份    实际纳税     业应纳税额   额是实纳税
      (亿元)    (亿元)    额的倍数
1990     2.0        14.3        7.2
1991     3.4        15.8        4.6
1992     4.6        21.5        4.7
1993      10.5        64.8        6.2
1994      17.5      183.7      10.5
1995      35.6      342.9        9.6
1996      60.2      383.4        6.3
1997      90.5      658.3        7.3
1998    163.8       1362.9        8.3
合计    388.2       3058.0        7.8

  
  数据来源:戴建中《现阶段中国私营企业主研究》,《社会学研究》2001年第5期。
    产权制度
  我国宪法明文规定:“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而对私营企业仅规定:“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对私有财产缺乏与公有财产同等的宪法保护。尽管私营企业的政策环境在近几年来已大为改善,但政府上的待遇不公问题并没有在实践中得到全部解决,传统的思维方式和政策惯性尚未全部转换过来。前面所谈到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对象也是“乡镇企业”、“校办企业”和“福利企业”等等。
  为了获得政治上的安全和经济上的实利,相当一部分私营企业纷纷挂靠乡镇企业、校办企业和福利企业——所谓带“红帽子”;设法造成合资假象——所谓带“洋帽子”;有的不愿意登记为私营企业而诡称“个体户”——所谓带“小帽子”。而事实也正是如此,据统计数据表明,“到1999年底,无论在规模还是经济效益方面,曾经‘戴帽’者都要超过从未‘戴帽’者”(戴建中,2001.5)。“1998年,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农业部、税务总局共同组织的对城镇集体企业和农村集体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中,共清理出58万户确属个体、私营性质的‘挂靠’集体企业,资产总额为19,000亿元”(张佑才,2000:104)。“2000年调查识别出曾戴“红帽子”的企业771户,占全部被调查企业的1/4”(戴建中,2001.5)。
  然而,私营企业的这种模糊产权的策略却违背了1989年8月30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大力强加城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的决定》。该决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私营企业不得弄虚作假,冒领国营、集体营业执照,也不得挂靠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含乡镇、街道企业)名下经营。已经这样做了的,要立即纠正;拒不纠正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吊销其营业执照。然而,不少私营企业不仅不严格按规定行事,甚至有些私营企业为了“戴帽”,不惜贿赂某些干部,搞官商勾结,这为滋生腐败现象提供了条件,“戴帽”后,产权不清,有效的监督根本不可能,往往使企业在经营中出现短期化行为,打着集体招牌,成了企业法人,却承担有限责任,经营好赚钱是自己的、无限的,亏本是社会的、有限的;相关人员有时会通过违法的方式瓜分、侵吞企业法人资产,导致私营企业资产流失严重;私营企业享受了不应享受的那部分优惠政策,偷漏了国家税收。
    劳动安全制度和劳动保险制度
  1988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在第五章第三十条中这样规定;私营企业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提供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私营企业对从事关系到人身健康、生命安全的行业或者工种的职工,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保险公司投保。私营企业有条件的应当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同时,在第七章第四十二条中规定,私营企业有不按国家关于劳动保护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由劳动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的处罚。
  目前来说,《安全生产法》这样的国家安全生产的主体大法,搞了十多年,到现在还没出台。1996年10月1日起试行并生效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我国工伤保险对象的范围包括私营企业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但这也只是暂行规章,缺乏法律的依据和效力。以上的条例、办法至少在下列几个方面尚有漏洞:①责任不明确。谁来检查、监督私营企业是否做到条例中几个“必须”。公安、消防、工商、文化等执法监督部门职责不够明确,审批与监督极易脱节。②社会保险法缺失。很大一部分职工,特别是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雇用的职工,仍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在工伤纠纷中,相对于雇主,雇工们往往处于弱势状态中。③事后处罚,以经济处罚为主。在具体的操作中,经济处罚较轻。
  在制度的“真空”中,为了经济效益,私营企业主常常选择了这样的雇工劳动“保护”方式:安全设施简陋、防护条件差、不投保医疗保险、雇用童工等等。更有甚者,在发生工伤事故之后,逃避责任,隐瞒真相,封锁消息。在最近发生的陕西榆林特大爆炸事件、南丹透水事故、徐州煤矿爆炸等重大恶性事故中,死伤人数之多,令人痛心;事故后私营企业主的行为可谓令人发指。在这些事故的背后,极可能隐藏着渎职、贿赂及涉黑问题。
    人才市场机制
  中国现阶段经理人才的流动机制事实上是“双轨”的,一轨是行政机制,一轨是市场机制。私营企业的经理代理人只有通过市场机制来选择,而其中许多又是从传统国企中吸引出来的;或是从传统正规教育体制、社会管理体制中拉出来的。当他们放弃工资低而其他待遇相对优越的正规体制的职业进入市场体制时,不仅要求其货币工资要远高于以往,而且在其预期收入中,以往体制中享受的社会保障以及享有的社会地位等等,也都同时被货币化为报酬要求。选择家族外的管理人员比起任用家族成员的成本要大的多,这是其一。
  其二,经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市场化还没有完成,没有专门机构有效约束、监督其行为。即使私营企业不惜以较大成本选用家族外成员,无人能监督经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行为,私营企业不能保证家族外成员忠诚于企业。一些私营企业经理人员易产生短期行为,追求过高的灰色收入,不注意培养良好的职业声誉,为了获得眼前的利益,坑蒙拐骗、制假售假,不顾企业的长远发展。
  由于选择家族外经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成本高、风险大,为防止个人在权利与责任、利益与风险等方面的不对称,私营企业往往成为“家族制”企业。“在大多数私营企业管理层中,能人集团与家庭势力的比例大多为1:4或2:3,表明私营企业是以‘家族势’为核心的,其管理人员的来源主要是家族内部人员”(张厚义、明立志,2000:141)。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在考察温州后认为,对于小企业而言,家族制是必然有效的选择。但笔者认为正是这样的家族制给私营企业越轨开启了方便之门。
  表现之一,家族企业“内部繁殖”、“宗派主义”和“圈子文化”现象严重,家族外成员在企业中始终有一种被排斥和被抛弃感,容易产生短期行为;表现之二,难以形成制度化惯例,过分依赖情感的作用势必削弱企业管理者的“制度意识”;表现之三,经营者的权力无制约,缺乏有效的监督,企业主集权、个人独断决策,随意性大,大多数没有雇用家族外成员的私营企业中时有克扣、拖欠雇工工资、损害雇工经济利益的事发生;表现之四,由于缺乏健全统一的财会制度,许多私营企业或者没有建立账簿、凭证和财务制度,没账、没数、没报表,或者建立了但不健全,有账没据、乱支乱用,或者搞账外账、两本账,进而偷税、逃税。
  当前,中国私营企业中的越轨行为是他们作为营利组织的“现实选择”,经济行为者只有在从约束中获得可能比成本更大的收益时,才会心甘情愿约束自己未来的行动。笔者认为,要从根本上防范、减少和消除这类越轨行为,首要的任务是必须树立服务于私营企业的思想,建立完善的信用机制、公平的信贷政策和税收政策及其它制度,让私营企业同其他企业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靠一般的道德呼吁是无济于事的,只有从制度设计上对症下药,才可能有利于经济秩序的正常化发展。
【参考文献】
  [1] 张维迎,1999,《企业理论与中国企业改革》,北京大学出版社。
  [2] 戴建中,《现阶段中国私营企业主研究》,载《社会学研究》2001年第5期。
  [3] 张佑才,2000,《面向新世纪的财税改革实践》,经济科学出版社。
  [4] 张厚义、明立志,2000,《中国私营企业发展报告(1999)》,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5] 江传喜、徐伦才、李天贵,1995,《市场经济与个体私营经济》,湖北人民出版社。
  [6] 刘伟,2001,《转轨经济中的国家、企业和市场》,华文出版社。
  [7] 刘伟,2000,《经济改革与发展的产权制度解释》,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8] 张杰,2001,《制度、渐进转轨与中国金融改革》,中国金融出版社。
  [9] 王兰芳,《遏制工伤事故频发趋势维护工伤人员合法权益》,载《社会》2001年第10期。
  [10] 杨文轩,2000,《审视中国民营企业》,中国三峡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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