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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告舞弊的社会思考_在线论文查询


财务报告舞弊的社会思考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性的公司财务报告舞弊行为日益猖獗。为遏制这种行为,全美反舞弊财务报告委员会建议采取四道防线:高层管理理念、业务经营中的内部控制、内部审计和外部独立审计。我国企业财务报告的舞弊行为也较为严重,为此,新的《会计法》特别制定防止财务报告舞弊的条款,规定了企业、社会和政府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针对财务报告的舞弊行为,不论是美国的四道防线还是我国的三位一体,从理论上说还是较完善的,逻辑也比较严谨。但是,在实践中受到诸多的阻力,效果并不理想。因此,有必要从社会角度来研究财务报告舞弊的根源、动机,使财务监督能有的放矢。
   一、经济利益矛盾是产生企业财务报告舞弊的根源
  企业与国家的关系不仅存在统一,也存在矛盾。从物质上分析,这种矛盾是社会资本运动中经济利益分配的矛盾。国家和企业所追求的发展都具有迫切性,但是,发展的目标是主观的设计,往往与客观实际存在差异。国家总是凭借权力得到发展的物质基础——税收;企业总是想获得生存的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利润。税收和利润都来自社会的资本运动创造的剩余价值。当有限的剩余价值不能满足两者主观目标需求时,国家和企业开始了不断举债。税收、利润、举债贯穿于资本运动过程之中,高额举债的压力又促使双方加剧了对剩余价值的享有和对社会闲散资金的占用。因此,资本运动的过程也就成为国家与企业产生利益分配矛盾的过程。同时,这种矛盾随着资本构成的多元化而变得越来越复杂,随着资本运动的加速而变得越来越剧烈,这是一种全球化的现象。更重要的是:社会债务资本的数量与企业财务报告舞弊数额隐隐约约勾画出一条正比例线,虽然暂时不能从理论上进行论证,但从我国企业债务的有关数据可以看出这条线的痕迹:全国企业之间的三角债,1991年3523亿元;1996年9269亿元;2000年12000亿元。1998年银行收息率60%。这些数字不仅是社会信用状况的写照,它也与企业财务报告舞弊案件的增加不谋而和。
  国家通过法律、制度和规定来维持社会经济秩序,要求企业真实、完整、公允地提供有关会计资料,从而监督资本运动安全循环。不论国家颁布的法律、制度、规定是否公平、合理,企业都要执行。企业处于激烈的市场竞争之中,它们尽量寻找法律、制度及规定之间的缝隙缺陷来处理会计资料。甚至在必要的情况下,“故意的轻率的虚报或漏列会计资料”,以达到隐瞒和变更资本运动的真实过程。其目的:一是占有不该属于自己的经济利益;二是对国家经济利益分配制度不公平性的一种抵触。因此,企业的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成为企业与国家经济利益矛盾的焦点。
  企业与国家的经济利益矛盾是客观的,是不可避免的,而且这种矛盾还带有普遍性,存在财务报告舞弊动机的不是个别企业而是所有的企业。另外,即使有的企业历史上没有财务报告舞弊行为,也不能否认其现在和将来就没有舞弊的可能,财务报告舞弊行为是随着企业的需要而在不同会计期间上的任意选择。因此,为遏制这种行为,国家面临两方面的任务:一方面不断调整法律、制度、规定、税率,增强经济利益分配的公平性,减少与企业的矛盾;另一方面不断自我控制发展的迫切性,降低社会债务资本总量,适时调整利率、汇率,减轻社会资本运动中的利息转嫁给企业的负担。国家与企业经济利益矛盾的淡化,是减少财务报告舞弊的前提。“淡化矛盾”并不意味着国家利益的让步,而是上层建筑适应经济基础的最佳选择。
   二、市场政治是产生财务报告舞弊行为的添加剂
  财务报告舞弊产生于经济领域但却深深地打着市场政治的烙印。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政治权力作为资本的代言人,金钱与权力之间存在着一种必然的联系。从美国总统选举过程中揭露出来的经费筹集交易,德国总理竞争中披露的受贿内幕,以及在台湾地区选举中的金圆券选票等现象中可见一斑。市场政治侵蚀着市场公平。在社会主义社会,虽然在制度上做出了一些限制,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活跃,金钱与权力也逐步的亲密起来。财务报告的舞弊往往透视着一种政治上的迫切需要,有钱就可以通过搞赞助、搞捐赠来提高社会地位。于是,在财务报告舞弊上开拓出一条升官发财的便捷通道。
   三、企业负责人是财务报告舞弊的导演
  企业的现实状况与企业负责人的预期值休戚相关,在利润最大化和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驱使下,企业负责人不惜饮鸩止渴,通过财务报告舞弊来满足自己的欲望。我国上市公司一连串的财务报告舞弊案件,像银广夏事件,也让世人领略到企业负责人在财务报告舞弊上的雄才大略。
  产生这种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量化的法律没有威力。我们知道美国的法律多如牛毛,而且量化的多抽象的少,实际上是市场经济造就的。我国在经济法律的制定上也应该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增加量化标准减少原则性、抽象性的条款。财务报告信息具有经济后果,通过财务报告舞弊制造虚假信息,占有侵吞他人财产和强盗抢银行从动机上并没有区别,实际上是一种犯罪行为,不存在“构成犯罪”和“不构成犯罪”之分,只有轻重之别。因此,凡属财务报告舞弊案件一律交法院审判,在法律上界定是起诉还是免于起诉,被起诉的犯罪者按照造成的经济后果量刑。
   四、企业内部财务监督是被动的,防弊效力取决于国家财务监督
  很多人认为,财务报告舞弊是由于会计人员业务素质低,职业道德素质差、法律意识淡薄导致的。笔者认为,作为一种经济人,人们的任何一种行动发生之前,都必须考虑到这种行动是否值得(即价值合理性),同时还要估计它的可行性(即工具合理性)。不论是经济利益还是政治利益决定了单位会计人员必须为企业目标服务。从政治上,单位会计人员没有与企业负责人争论是非的能力;从法律上“有权拒绝”的成本,会计人员难以承受,举报的“果”子比做假账的“果”子还难吞;从经济上单位会计也能够享受一份财务报告舞弊带来的短期利益。因此,企业会计监督只是一种被动的监督形式,企业会计执行《会计法》、会计规章制度的能动性取决于国家财务监督的有效性。一方面施行会计监督,使单位会计人员增强对会计法规威慑力量的感觉,从而提高会计人员自觉执行会计法规的认真性;另一方面奖励会计举报,财务报告舞弊的知情者莫过于会计,会计举报获得利益大于举报成本的时候,财务报告舞弊就遇上了致命的拦路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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