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字形和上博简《性情论》22简“民”[vi] ﹑九店楚简(41﹑47简)的“民”[vii]字形相同﹐由此可见张光裕先生释此字爲“民”有据。但是如果释○爲“民”﹐于文义却难通。因此笔者以爲无论是释“存”还是“民”在本简中都不合适。○字从字形上看﹐上部从屮﹐下部和本篇简内的“民”字相同。本篇简内的“民”字作 不同于郭店简其他篇的“民”字。笔者认爲﹐本篇简的“民”字字形不是“民”的正字﹐而是“民”字的异体﹐它带有“母”字的特徵。“母”字本作 (颂鼎) ﹐[viii]《说文》正篆作 。[ix]段注﹕“《广韵》引《仓颉篇》云﹕‘其中有两点者﹐象人乳形。’”[x]郭沫若也认爲﹕“(甲文) 象人乳形之意明白如画。”[xi]。“民”字作 ( 簋)[xii] ﹐郭店其他简“民”字作 ﹐皆象刑器入眼﹐目中无珠﹐民本爲盲的本字[xiii]﹐後在目中加两点繁化如 ( 壶) [xiv]。《说文》﹕“民﹐衆萌也。古文之象。凡民之属皆作民。 古文民。”[xv]我们可以看出“民”﹑“母”字形很相象﹐而《说文》古文“民”则和“母”字基本相同只少了下部的一小横﹐只要我们把象徵两乳的母字两点稍微向下移动一下﹐再加上一战国文字习见的羡划﹐“母”字即变成了本篇楚简中的“民”字。我们可以看出古文“民”和“母”的区别在於字的下部有短横者是“民”﹐无者是“母”﹐但在实际使用中上两字常常混用不别。古书中多有从“民”之字和从“每”之字爲异体字﹐可以证明二字混用。如﹕《楚辞?九章》﹕“离 而不迁兮”《史记·屈原贾生列传》作“离湣而不迁兮”﹔《玉篇》卷八心部以“ ”同“愍”。[xvi]楚简《成之闻之》中的“民”字和《说文》中的“民”字古文都可看作是“民”字之变字体。因此﹐笔者认爲○字在此当释爲“每”。《说文·屮部》﹕“每﹐艹盛上出也。屮﹐母声。”[xvii]此字在文中当读爲“繁”。“繁”从“每”得声﹐[xviii]简文此字当然可以读爲“繁”。下面我们看看读“繁”在文句中是否可行。简文云﹕
“君子之于教也,其道民也不浸,则其淳也弗深矣。是故亡乎其身而繁乎其词,虽厚其命,民弗从之矣。是故威服刑罚之屡行也,由上之弗身也。昔者君子有言曰:战与刑人,君子之坠德也。是故上苟身服之,则民必有甚焉者。君袀冕而立於祚,一宫之人不胜其敬。君衰絰而处立,一宫之人不胜……一军之人不胜其勇。上苟倡之,则民鲜不从矣。虽然,其繁也不厚,其重也弗多矣。是故君子之求诸己也深。不求诸其本而攻诸其末,弗得矣。”[xix]
简文此段文字是强调教化民衆的方法﹐即在上者要“身服之”﹐统治者如果能以身作则则﹐老百姓就会做的更好。如果在上者仅仅是鼓吹和倡导﹐而不身体力行﹐人民虽然也会(勉强)跟从﹐但并不心悦诚服﹐在上者即使屡次命令和号召也不会深入人心。因此﹐简文说君子“求诸己也深”。
第5简云﹕“是故亡乎其身而繁乎其词﹐虽厚其命﹐民弗从之矣。”简文“虽厚其命”表示让步﹐意思是“尽管厚其命”。“虽”字显然是承前一句而言﹐因此﹐“繁”和“厚”相对爲文﹐“繁乎词”即“厚於命”。我们再来看第9简﹕“虽然﹐其繁也不厚﹐其重也弗多矣。”本简中﹐“繁”“厚”“重”“多” 四字意思相协。文献中有“繁辞”的说法﹕ 《韩非子?有度》﹕“上用虑则下繁辞。”[xx]《韩非子?解老》﹕“实心爱而不知﹐故好言繁辞以信之。”[xxi]《淮南子?人间训》﹕“故繁称文辞。”[xxii]“辞”﹑“词”义近。由此可见﹐本文将○字释爲“繁”可谓文从义顺。
二﹑释“狱讼”
郭店简《六德》[xxiii]篇有二字 (爲行文方便下面分别以△◇代替)。△凡5见。兹将相关文句载录如下﹕
24简﹕六者各行其职﹐而△◇无由作也。[xxiv]
36简﹕此六者各行其职﹐而△◇蔑由作也。[xxv]
42简﹕孝﹐本也。下修其本﹐可以断△。[xxvi]
43简﹕君子明乎此六者﹐然後可以断△。[xxvii]
44简﹕是以其断△速。[xxviii]
△﹐整理者隶定爲“ ”。[xxix]李零先生读爲“谗”﹐并说﹕“△◇﹐亦见於下文简36﹐上字从犬从山﹐下字从言从彦省﹐似可读爲‘谗谄’。 ”[xxx]顔世铉先生认爲﹕“ ﹐读爲讪﹐《说文》﹕‘讪﹐谤也。’”[xxxi]刘信芳先生亦认爲当读“讪”。[xxxii]陈伟先生则怀疑△是“岳”字的异体﹐在此读爲“狱”。[xxxiii]
以上诸说中﹐陈伟先生之说最爲可信。简文△当释爲“岳”字﹐在此读爲“狱”﹐陈伟先生所论甚是。△盖从山﹐狱省声。△字上部的犬﹐是狱字之省。这样的省声于古有征﹕《说文?哭部》﹕“哭﹐从 ﹐狱省声。”[xxxiv]古文字中的形声字如果声旁比较复杂﹐在书写的时候爲了简化字形有时可以以其一部分代替整个声符。如《说文?鬲部》﹕“融﹐鬲﹐虫省声。”[xxxv]《说文?雨部》﹕“霅﹐从雨﹐ 省声。”[xxxvi]《说文?心部》﹕“愯﹐心﹐双省声。”[xxxvii]△字的情况也是如此﹐“狱”字字形较繁﹐简文遂以“犬”代替。△字所从山旁在下部﹐是“岳”字的异构﹐《曹全碑》岳即作 [xxxviii]。
现在让我们看看﹐如果读△爲“狱”﹐置於文句之中是否合于文义。42﹑43﹑44三简“断狱”连言﹐文通义顺。“断狱”之案言在传世文献中颇爲常见﹐如﹕
《淮南子?主术训》﹕“然爲鲁司寇,听狱必爲断。”[xxxix]
《淮南子?人间训》﹕ “子发爲上蔡令,民有罪当刑,狱断论定,决于令尹前,子发喟然有凄怆之心。”[xl]
《礼记?檀弓下》﹕“寡人尝学断斯狱矣。”[xli]
《国语?鲁语上》“余听狱虽不能察,必以情断之。”[xlii]
下面我们讨论◇字。该字凡两见﹐作 ﹑ 。整理者隶定爲[xliii]﹐顔世铉先生认爲◇和《古文四声韵》的“夸”字类似﹐因此认爲△◇意思是“夸大不实的诽谤言论。”[xliv]刘信芳先生认爲◇字的上部不从“大”而从“文”﹐认爲◇是《说文》训“传言也”的“谚”字﹔[xlv]陈伟先生从刘信芳先生隶定﹐而读爲“犴”。 [xlvi]
我们现在既然知道△当释“岳”﹐读爲“狱”﹐◇字也就附带认出了。◇字即是“讼”字。《说文?言部》“讼”字古文作 。[xlvii]通过对比﹐不难发现◇字上部无疑就是《说文》“讼”字所从之 ﹐简文◇字上半写讹﹐第一个◇字尤甚﹐已经变成了“文”字。◇字两见而一从“文”﹑一从“大”﹐这也可以证明◇字是写讹。◇下部从言是没有疑问的。抄手将本来在字左边的“言”置於下部﹐可能是爲了简化该字﹐“言”字既充当“讼”的“言”旁﹐又充当“公”的“口”旁。“言”﹑“口”义类相属﹐在古文字中作爲形旁常常可以替换。如《说文》“信”古文作[xlviii]﹐“咏”或作咏[xlix]﹐香港中文大学藏的《缁衣》简的“诗”从口[l]等等﹐例不胜举。另外﹐我们也可以将◇看作是借笔字。即借“言”字的“口”旁同时作爲“公”字的“口”旁。古文字中这样的借笔例子并不罕见。
总之﹐◇释爲“讼” ﹐从字形上是可以讲通的。
“狱”﹑“讼”连言﹐在文献中经常可以见到。如﹕
《孟子?万章上》﹕“讼狱者,不之尧之子而之舜。”[li]
《礼记?王制》﹕“司寇正刑明辟﹐以听狱讼。”[lii]
《礼记?月令》﹕“命有司省囹圄,去桎梏,毋肆掠,止狱讼。”[liii]
《礼记?乐记》﹕“夫豢豕爲酒,非以爲祸也,而狱讼益繁,则酒之流生祸也。”[liv]
《春秋繁露?五行相生》﹕“伐有罪,讨不义,是以百姓附亲,边境安宁,寇贼不发,邑无狱讼则亲安。”[lv]
《淮南子?泰族训》﹕“尧之举禹、契、後稷、臯陶,政教平,奸宄息,狱讼止而衣食足,贤者劝善而不肖者怀其德。”[lvi]
将以上这些文例和简文对照可以看出﹐我们将△◇释爲“狱讼”是可行的。简文说“六者各行其职﹐而狱讼无由作也。”即是说﹐如果六位(君臣﹑父子﹑夫妇)正﹐则天下太平(无狱讼)。简文此句正可以爲孔子所说的“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lvii]作注脚。
我们上面释△爲“狱”﹐在文献上也得到很多证据支援﹐应该说这样释读是有根据的。如果这样释读成立﹐那麽许慎《说文》认爲“哭”是“狱省声” 的说法则应该是可信的。段玉裁和王筠都曾在这一点上批评过许慎﹐认爲“狱省声”的说法不可信。[lviii]现在郭店简此字的出现给许慎的说法增加了一个有力的佐证。
我们还可以根据上文对简文“讼”的释读﹐对“容”字进行分析。《说文? 部》﹕“容﹐盛也。从 谷。 ﹐古文从公。”[lix]“谷”小徐本作“从谷声”[lx]。段玉裁认爲“容”之古文从“公声”﹐这无疑是正确的﹐可他又从小徐本认爲“容”字正篆从“谷”声﹐这就有问题了。[lxi]何琳仪先生认爲“容”字“或从穴从公﹐遂成爲从 从谷。”[lxii]笔者以爲“容”字所从的“谷”很可能是“公”字之“古文”被错误隶定所致。《说文?页部》的“颂”字籀文作 ﹐[lxiii]其左部就是“容”字﹐可证“容”本从公声。稍微加以比较﹐就可以发现所谓的“谷”字实际上就是本文前面所引的见於《说文》中的“讼”字古文和简文的“讼”字所从的“公”。 由此可知小徐本作“谷声”应有所本﹐只不过他不知道“谷”乃是“公”字之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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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荆门博物馆编﹕《郭店楚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98年﹐页49
[ii]《郭店楚墓竹简》﹐页168
[iii] 李零﹕《郭店楚简校读记》﹐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页121
[iv] 郭沂﹕《郭店楚简<成之闻之>篇疏证》﹐《郭店楚简研究─中国哲学第二十辑》﹐渖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9年﹐页287
[v] 张光裕主编?袁国华合编﹕《郭店楚简研究》﹐第一卷《文字编》﹐台北﹕艺文印书馆﹐1999年﹐页268
[vi] 马承源主编﹕《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一>》﹐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页92
[vii] 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北京大学中文系﹕《九店楚简》﹐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页12﹑14
[viii] 容庚﹕《金文编》﹐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页797
[ix] 〔汉〕许慎撰﹑〔宋〕徐铉校订﹕《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页259
[x] 段玉裁﹕《说文解字注》﹐成都﹕成都古籍出版社﹐1990年第2版﹐页650
[xi] 郭沫若﹕《甲骨文字研究》﹐北京 : 科学出版社, 1962年﹐页14
[xii] 《金文编》﹐页813
[xiii] 何琳仪﹕《战国古文字典》﹐北京﹕中华书局﹐1998年﹐页1167
[xiv] 《金文编》﹐页814
[xv] 《说文解字》﹐页265
[xvi] 李零﹕《郭店楚简中的“敏”字和“文”字》﹐《古文字研究》﹐北京﹕中华书局﹐2002年﹐页390
[xvii] 《说文解字》﹐页15
[xviii] 《说文解字》﹐页276
[xix] 《郭店楚墓竹简》﹐页49
[xx] 陈奇猷﹕《韩非子新校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页107
[xxi] 《韩非子新校注》﹐页376
[xxii] 何宁﹕《淮南子集释》﹐北京﹕中华书局﹐1998﹐页1304
[xxiii] 《郭店楚墓竹简》﹐页69-73
[xxiv] 《郭店楚墓竹简》﹐页70
[xxv] 《郭店楚墓竹简》﹐页71
[xxvi] 《郭店楚墓竹简》﹐页72
[xxvii] 《郭店楚墓竹简》﹐页72
[xxviii] 《郭店楚墓竹简》﹐页72
[xxix] 《郭店楚墓竹简》﹐页188
[xxx] 《郭店楚简校读记》﹐页133
[xxxi] 顔世铉﹕《郭店楚简浅释》﹐《张以仁先生七秩寿庆论文集》﹐台北﹕台湾学生书局﹐1999﹐页395
[xxxii] 刘信芳﹕《郭店楚简文字考释拾遗》﹐《江汉考古》2000年第1期﹐页46
[xxxiii] 陈伟﹕《郭店楚简别释》﹐《江汉考古》1998年第4期﹐页71
[xxxiv] 《说文解字》﹐页35
[xxxv] 《说文解字》﹐页62
[xxxvi] 《说文解字》﹐页241
[xxxvii] 《说文解字》﹐页218
[xxxviii] 《历代碑帖法书选》编辑组﹕《曹全碑》﹐北京﹕文物出版社﹐1982
[xxxix] 《淮南子集释》﹐页697
[xl] 《淮南子集释》﹐页1306
[xli] 孙希旦﹕《礼记集解》﹐北京﹕中华书局﹐1989﹐页298
[xlii] 左丘明﹕《国语》﹐上海﹕上海书店﹐1987﹐页51
[xliii]《郭店楚墓竹简》﹐页188
[xliv] 顔世铉﹕《郭店楚简浅释》﹐《张以仁先生七秩寿庆论文集》﹐台北﹕台湾学生书局﹐1999﹐页395
[xlv] 刘信芳﹕《郭店楚简文字考释拾遗》﹐《江汉考古》2000年第1期﹐页46
[xlvi] 陈伟﹕《郭店简<六德>校读》﹐《古文字研究》第二十四辑﹐北京﹕中华书局﹐2002﹐页397
[xlvii] 《说文解字》﹐页56
[xlviii] 《说文解字》﹐页52
[xlix] 《说文解字》﹐页53
[l] 陈松长﹕《香港中文大学文物馆藏简牍》﹐香港﹕香港中文大学文物馆﹐2001﹐页12
[li] 焦循撰﹔范文倬点校﹕《孟子正义》 [30卷] ﹐北京﹕中华书局﹐1987﹐页644
[lii] 孙希旦﹕《礼记集解》﹐北京﹕中华书局﹐1989﹐页370
[liii]《礼记集解》﹐页424
[liv]《礼记集解》﹐页997
[lv] 董仲舒﹕《春秋繁露》﹐北京﹕中华书局﹐1991﹐页214
[lvi] 《淮南子集释》﹐页1391
[lvii] 刘宝楠撰﹕《论语正义》﹐北京﹕中华书局﹐1990﹐页503
[lviii]《说文解字注》﹐页66﹔王筠﹕《说文释例》﹐北京﹕中华书局﹐1987﹐页58
[lix] 《说文解字》﹐页150
[lx] 徐锴﹕《说文解字系传》﹐北京﹕中华书局﹐1987﹐页149
[lxi] 《说文解字注》﹐页360
[lxii] 《战国古文字典》﹐页410
[lxiii] 《说文解字》﹐页181